安全管理制度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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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制度排污口设置及标准化整治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所实行标准化治理,按照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对我省辖
2、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建立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治理。第三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治理方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品种、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第四条 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视治理。第五条 经标准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施行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
3、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第六条 关于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备没有到达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治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备监视治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第七条 建立工程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阻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凡需在水利工程治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立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环保部门在对环境阻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同意设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标准化建立要求,并作为环保设备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第八条 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挪动的扩大
4、排污口,有以下情况之一必须变更时,须履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一)排放主要污染物品种发生变化的;(二)位置发生变化的;(三)须撤除或闲置的;(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视为同意。第九条 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档案治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排污口根底材料档案和监视检查档案。第十条 排污口有关建筑物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都属环境保护设备,排污单位应将其纳入消费运营治理体系,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各地环保部门应按照环境保护设备监视治理规定,加强现场日常监视治理。第二章 污(废)水排放口标
5、准化整治第十一条 合理确定污(废)水排放口位置:(一)凡在城镇集中式生活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其他有特别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以及海域中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旅游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需要特别保护的水域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限期撤除。(二)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一般经济渔业水域和风景阅读区内的水体等重点保护水域,从严格操纵新建排污口。第十二条 凡消费运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同意设污水和“净下水”排污口各一个;消费运
6、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单位,每个地点原则上只同意设一个排污口。个别单位确因特别缘故,其排污口设置需要超过同意数量的,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排污单位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结合清污分流和污水合理的流向进展管网归并整治。第十三条 凡排放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类污染物的单位,应对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备专门设置标准的排污口。第十四条 应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1996)的规定,对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备排污口设置采样点;对二类污染物的监测,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污口设置采样点。第十五条 采样
7、点上应能满足采样要求。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设置能满足采样条件的阴井或修建一段明渠。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1米的,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压力管道式排污口应安装取样阀门。第十六条 凡排放一类污染物或日排放废水10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必须在专门设置的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单位总排污口上游能对全部污水束流的位置,修建一段特别渠(管)道(测流段),以满足测量流量的要求:(一)关于排污渠道,测流段应符合以下规定:1、选用堰槽法或基于堰槽的流量计测流,须修建一段满足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GJ/T3008.1-5-93的明渠)2、选用流速仪汉测流,须修建一段截面底部硬质平滑、截
8、面开头为规则几何形,长度不小于3-5米的平直过水段,设计水深不小于0.1米、流速不小于0.05米/秒。详细要求以流速仪使用说明为准。3、选用浮标法测流,应有一段横断面规则、沟底纵向无坡度、无弯曲、水流平稳、有一定液面高度的不少于10米的明渠。4、选用容器法测流,溢流口与受纳水体应有适当落差或能用导水管构成落差,且流量较小。(二)关于排污管道,测流段应按照选用的仪器设备(文氏管、孔板、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等)使用说明书的要务施行。第十七条 施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应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仪,1998年底前必须安装污水流量计和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仪。一般排污单位的排污口也应尽量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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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制度 排污 设置 规范化 整治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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