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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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制度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视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视治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以下简称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施行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平安法施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运营,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三条食品运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食品运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平安治理制度,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保证食品平安。食品运营者对其运营的食品平安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工
2、商行政治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以及本方法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平安进展监视治理。第五条县级及其以上地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视治理。第六条县级及其以上地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监视治理部门加强沟通、亲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七条鼓舞和支持食品运营者为提高食品平安水平采纳先进技术和先进治理标准。第八条县级及其以上地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公布食品平安信息,为公众征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举报食品运营中违犯本方法的行为,有权理解食品流通
3、平安信息,对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视治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食品运营第九条禁止食品运营者运营以下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消费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消费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检疫或
4、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别需要明令禁止运营的食品;(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平安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平安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而被停顿运营的食品,在食品消费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平安的情况下可以接着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消费者采取的补救措施。第十条从事
5、食品运营,应当依法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运营。食品运营者的运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运营要求的,食品运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平安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顿食品运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一条食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平安治理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平安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平安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装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平安治理人员,做好对所运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运营活动。第十二条
6、食品运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运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展健康检查,获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运营,其检查工程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食品平安法、食品平安法施行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截了当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截了当入口食品的工作。第十三条食品运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消费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络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鼓舞其他食品运营者按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行统一配送运营方式的食品
7、运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展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材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运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纳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第十四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运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消费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络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运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第十五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六条鼓舞食品运营者采纳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及本方法要求记录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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