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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应急预案千灯镇重特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平安事故,采取有效措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救、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查的规定和江苏省平安消费条例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特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意义,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确保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实现救灾
2、减灾目的,维护社会平安和稳定。 二、目的 特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主要有: (一)使任何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不扩散,并尽可能排除险情; (二)减少特大平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对环境和社会产生的不利阻碍。 (三)使承担、救援人员分工明确,到达各项工作有程序、有步骤;使应急救援工作有条不紊地迅速展开,迅速操纵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及时指导群众防护和疏散。 三、特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 事故应急救援以单位(现场)自救、社会支援和政府指导相结合的原则。事故单位(现场)应急救援是最根本、最纯熟、最快捷的有效处理;存在严峻危险源的单位应该组织专业的抢险、救援队伍及抢救设备,承担本单位危
3、险源发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危险源进展普查、辨识、整理、确认、建档和跟踪治理;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级政府和平安消费监视部门。 四、预案的范围 本预案指在我镇境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急性中毒)3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峻、产生严峻阻碍的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包括: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事故; (三)特大建筑工程平安事故; (四)特大食物、食品以及职业中毒事故; (五)民用爆炸物品及城镇燃汽燃油特大平安事故; (六)化学危险品特大平安事故; (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
4、特大平安事故; (八)其他特大平安事故。 五、特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一)特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1、特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亲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2、成立千灯镇特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镇长担任;成员由镇政府党政办主任、平安办、外资办、民营办、公安、交通、建管、供电、卫生、环保、劳动、民政、教育、城监、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各村负责人组成。 3、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按职能下设分组,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长。 (1)戒备保卫组,由镇派出所牵头负责; (2)应急救援组按发生特大平安事
5、故的类别分别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 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由镇派出所牵头负责; 水上交通事故由镇交管所牵头负责; 建筑工程及城镇燃汽事故由建管所牵头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平安办牵头负责; 急性中毒事故由镇医院牵头负责; 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平安办协调;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分别由公安、交管所等相关部门负责; 其他特大平安事故由镇政府按照实际情况指定牵头部门负责; 特大平安事故的宣传报道须经相关部门、镇政府审核。 (3)医疗抢救组由镇医院牵头负责; (4)物资供应组由供销社牵头负责; (5)善后处理组按照实际情况由镇政府指定劳动、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牵头负
6、责。 (二)特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各组的职责 1、戒备保卫组的职责 (1)组织公安、保安、民兵等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进展保卫,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好社会治安; (2)做好事故现场的效能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事故现场;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2、事故应急救援组的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按照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施行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按照
7、预案施行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征询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正和补充;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按照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进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安抚工作; (8)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缘故、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9)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医疗抢救组的职责 (1)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力争伤亡人员数量降低到最低程度; (2)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和占用急救场所,事故处理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
8、补偿; (3)及时对抢救方案提出调整、修正和补充意见,对抢救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5)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6)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物资供应组的职责 (1)按照事故灾害情况,及时组织调运救灾物资、食品和设备,事故处理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2)做好救灾物资、食品和设备的供应,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膳食,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展; (3)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善后处理组的职责 (1)组织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搜集保管伤亡人员的遗物,并有步骤地通知伤亡人员家属; (2)落有用于接待伤
9、亡人员家属的车辆和住宿,做好相应接待和安抚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动态; (3)协助医疗抢救指挥部做好伤亡人员的医疗护理工作,协助伤亡人员家属办理认领、火化等有关后事;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保险与赔偿金的测算和解释工作,并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宜; (5)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特大平安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平安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立即所发生的特大平安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治理部门和镇政府党政办公室、镇平安办公室,同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政府党政办公室值班:0512-57471357 镇派出所值班:
10、0512-57461477 镇平安办公室值班:0512-57471392 (二)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惹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性质、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通过、伤亡人数、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初步可能; 4、事故缘故、性质的初步推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镇政府党政办公室接到特大平安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镇长和分管镇长,并迅速上报昆山市政府办公室,同时应通知镇派出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搜集工作。 (四)
11、镇平安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报告昆山市平安消费委员会,并前往事故现场,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五)特大平安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缘故需要挪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到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七、事故应急措施 (一)特大平安事故发生后,镇特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应立即投入运作,指挥部及分组有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施行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报昆山市政府; (二)交通、电信、供电、供水等公
12、用设备治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有关设备,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平安保卫,治安治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备,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抢救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供销社、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回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或觉察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13、。 八、制定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由各应急分组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及相关责任; (二)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时间要求; (三)到达现场后紧急救援的详细措施; 1、现场保护; 2、维护秩序; 3、处置险情; 4、抢救伤员。 (四)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物资(含设备、设备)保障; (五)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医疗保障。 九、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平安事故,组织施行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展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施行过程中应按照不同情况随机进展处理; (二)各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应结合各自的实际,做好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工作,并报镇平安办公室备案; (三)各村、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各自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本系统的事故应急救援案,报镇平安办公室备案; (四)政府各部门应结合本身特点,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大平安事故的认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严峻平安事故隐患;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大平安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六)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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