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使用登记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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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制度锅炉使用登记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锅炉是消费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平安治理工作,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小于(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小于或等于()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2、第二章 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治理 第三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以下材料:()蒸汽锅炉平安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平安有关的出厂技术材料;()安装质量检验报告;()锅炉房平面图;()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锅炉平安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持证司炉工人数。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两项材料时,同意以以下材料代替;()锅炉构造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平安阀排放量的计算材料;()锅炉检验报告。额定蒸气压力小于(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的热
3、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第四条 登记机关对送审材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登记表上盖章后连同全部送审材料退使用单位保管。锅炉登记卡留登记机关存查。 第五条 锅炉经严峻修理或改造后,使用单位须携带锅炉登记表和修理或改造部分的图纸及施工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 第六条 锅炉拆迁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的全部平安技术材料应随锅炉转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重新办理锅炉登记手续。 第七条 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向原登记机关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因不能保证平安运转而报废的锅炉,严禁再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经许可逾期不检者;有危及平安的严峻隐患在限期内不修复者;治理混乱,违章操作,屡教不改者。经检验确认,必须报废的锅炉。 第九条 没有获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使用。对违犯本方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给予查封或经济处分。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方法附录统一印制。第十一条 本方法解释权属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局。 第十二条 本方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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