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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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应急预案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 【公布日期】2008-05-20【施行日期】2008-05-20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已经2008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长 孟学农2008年5月20日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及时、高效应对地震灾害事件,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维护公共平安、环境平安和社会秩序,标准地震应急与救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
2、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境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预备、预警、处置、救援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救援与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与救援社会发动机制和省、市、县之间,相邻省、市、县之间,有关部门之间的应急协作联动机制。第四条 地震应急与救援遵照“以人为本、防救并重,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协调行动、属地治理为主”的原则。第五条 按照发生地震的震级,地震事件及其响应分级如下:特别严峻地震灾害事件,震级7.0级以上,施行级响应;严峻地震灾害事件,震级6.56.9级,施行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事件,震级
3、6.06.4级,施行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震级5.05.9级,施行级响应;较轻地震灾害事件,震级4.04.9级,施行级响应;其他地震事件是指强有感地震 (含省外发生地震本省强有感)、地震谣传。震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视本行政区域内的震情、灾情、灾害严峻程度和社会阻碍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第六条 特别严峻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与救援,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震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施行。严峻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与救援,在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震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施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与救援,在震区市级人民政
4、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震区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施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与救援,由震区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并组织施行。较轻地震灾害事件、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由震区或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并组织施行。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与救援,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假设某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遭受消灭性破坏,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施行该行政区域的应急与救援。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地震应急与救援
5、工作。第八条 震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应对地震灾害事件作出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震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采取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措施,应当与地震灾害事件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中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震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服从本地人民政府及其基层组织的部署、调动和安排。第九条 驻晋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地震应急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加地震应急与救援活动。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所需的经费。 第
6、二章 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平时负责检查、催促应急与救援预备,指导、协调应急与救援工作;进入地震预警期或者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领导地震应急与救援。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建山西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整合资源,组建本级地震灾害综合救援队。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年人,组建各类地震救助志愿者队伍。大中型企业单位应当组建本单位专职或兼职地震应急、抢险、抢修、抢救、救援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救援队和志愿者队装备必要的装备,建立治理和联动、协调机制,组织培训与演练。第十三条 各地震灾害救援队有义务参加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或严峻事故的救援;在执行任务时有
7、权要求有关单位、人员协助,有关单位、人员有义务协助;按照救援行动的需要,可以占用场地、征用必需的物资、装备,使用完毕及时归还,假设有毁损、灭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地震灾害救援队员应当通过专业技能培训,并在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第十四条 省、市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地震现场指挥部。按不同响应级别,由省或市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派出地震现场指挥部,在负责本次地震灾害事件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组织震区的地震工作人员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灾害预警、灾情信息报告体系和制度;组建本辖区的地震灾害预警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和防震减灾宣传网,各
8、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要确定一名地震灾情速报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一名防震减灾助理员,负责日常治理。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培训。第三章 应急预备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地震应急与救援责任制和检查制度。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按照规定进展审批、备案,适时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培训、演练。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抗震救灾指挥中心,完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和地震应急根底数据库。同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有义务提供地震应急根底数据,每年定期更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备用指挥场所。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9、府应当规划、建立适量的紧急避难场所和紧急疏散通道。紧急避难场所应当具备平安避险、医疗抢救、根本生存保障等功能。紧急避难场所、紧急疏散通道应当保持完好、畅通,并设置明显标志,确保功能完好。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立、地震、卫生、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进展检查。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防震避险、自救互救、应急与救援等地震平安知识的宣传。新闻媒体应当免费进展地震监测与预防、应急与救援、抗震与救灾等公益宣传。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展地震平安教育,组织地震适当的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0、应当制订地震灾害事件新闻发布制度。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震情与灾情、应急与救援等动态信息。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震区的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网站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地震参数;各挪动通讯运营商应当及时向用户免费发布地震参数公告;发布的地震参数必须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第二十二条 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医院、学校、酒店、旅店、体育场馆、候车、候机等公众聚拢的场所要配置必要的救生避险设备、救援工具;紧急疏散通道沿途要有发光、反光标志、应急照明灯,保证完好、平安畅通。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凡检查不达标的,不得运
11、营或使用。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安装与本单位设备、设备配套的地震紧急处置系统和报警装置,定期检测、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并报当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需要安装地震紧急处置系统、报警装置的企事业单位每年进展检查。凡未安装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不得使用该设备、设备。第二十四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范区、重点防范城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生命线系统工程、地震次生灾害源的重点设备、设备进展检查。存在隐患的,责令其进展抗震功能鉴定,及时消除隐患,采取防控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第二十五条 有实时监控图像的单
12、位应当与本级防震减灾指挥中心保持联络,地震发生后有义务提供有关影像材料,确保地震应急指挥时随时调用。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与救援通讯保障系统。在震后应急期,震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可启动、调用一切通讯资源,保障通讯畅通。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藏抗震救灾和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藏、监管、调拨、紧急配送体系和储藏信息库,并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和紧急调用方案。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参加地震应急与救援的人员购置人身意外损害保险。对在执行地震应急、救援任务中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四章 预警与
13、处置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告后,宣布预告区进入地震预警期和预警级别,指明预警期的起止时间。预警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按照预告地震级别和预测今后地震灾害的严峻程度,预警分为四级:7.0级以上地震为级预警,红色;6.56.9级地震为级预警,橙色;6.06.4级地震为级预警,黄色;5.05.9级地震为级预警,蓝色。省人民政府可视震情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期或解除预警。第三十条 预警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按照预警级别,结合当地实际,做好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工作:(一)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部署、检查应急预备;(二)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的动态信息,公布征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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