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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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惹事件预防与应急方法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惹事件预防与应急方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省长吕祖善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浙江省突发公共卫惹事件预防与应急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全社会预防操纵突发公共卫惹事件的才能和水平,减轻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惹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平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惹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2、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突发公共卫惹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峻损害的严峻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缘故疾病、严峻食物中毒、严峻职业中毒、传染病菌种毒种丧失、严峻化学毒物污染以及其他严峻阻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操纵、处理突发事件(以下统称防治突发事件)适用本方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方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防治突发事件遵照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加强合作、属地治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反响及时、措施果断、依托科学、群防群控的突发事件防治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
3、治突发事件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落实责任制,加强督查,协调处理严峻征询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实在予以保障。省人民政府对海岛、山区、经济欠兴隆地区突发事件处理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建立与防治突发事件有关的物资、设备、设备、技术与人才资源储藏,保障防治突发事件的需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措施,防止因生
4、态环境破坏引起突发事件。第八条鼓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活力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与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支持引进和推行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的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亲切接触者及其家属。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防治突发事件工作中作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别人员,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相关优惠待遇。第二章预防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按照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分类制定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
5、国务院备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分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防治突发事件施行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二条 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二)突发事件预防、监测与预警,监测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搜集、分析、报告、通报、发布制度;(四)突发事件的级次及应急处理工作方案;(五)突发事件应急设备、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资源的储藏与调度;(六)突发事件应急
6、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七)突发事件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处理方案和措施;(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立和培训;(九)其他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事项。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按制定程序及时修订、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宣传、普及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的公共卫生认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才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纳入学校的相关教学课程;各级行政学院应当安排有关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课程。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知识的培训教育。县级以
7、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防治突发事件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和征询效劳。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运动的领导。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加强协调工作,发动群众,开展各类爱国卫生活动,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倡导良好的个人卫生适应,改善城乡公共卫生相貌。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立和改造城乡公共卫生设备,城乡公共卫生设备应当与其他根底设备同步建立。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加强城乡水源保护,落实饮用水消毒措施,确保卫生平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场所,装备专用设备、设备。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操纵和卫生监视体系建立,
8、建立健全城乡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立,实在履行公共卫生治理职责。各级疾病预防操纵机构应当制订工作标准,明确工作责任和任务,加强突发事件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医疗机构应当装备相应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落实公共卫惹事件报告、监测、治理责任。各级卫生监视机构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标准执法行为,加强对公共卫生的监视治理。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完善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的信息报告网络,实现全省监测、预警信息资源共享。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防治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指定监测机构。监测机构应当
9、设立相应的监测点,履行监测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开展突发事件监测工作。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对监测信息进展综合分析、科学评价,觉察突发事件隐患的,按规定的程序、时限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其他单位和个人觉察突发事件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承担高危监测任务的工作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装备相应的防护设备设备、用品,实在保障监测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平安。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加强食品卫生平安监视治理。食品消费运营者应当落实食品卫生平安责任制,确保食品卫生平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0、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人畜共患疾病的监测和治理,觉察疫情应当采取相应的操纵措施,并及时通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经贸、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品的消费、运输、存储、运营、使用、处理等环节的监视治理,防止因治理失误引起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危险废弃物处理和污染物排放的监视检查,催促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危险废弃物处理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因环境污染引起突发事件。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确认本省疾病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
11、源地的区域,并通报有关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建立工程选址应当避开上述区 域,确需在该区域建立的,建立单位在开工前应当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环境进展卫生调查,并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在上述区域建立施工的,建立单位应当有专人负责建立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传播和扩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视检查。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依法加强对流淌人员的公共卫生治理,按照属地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治理制度,落实治理责任。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做好流淌人员公共卫生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流淌人员公共卫生治理工作的监视
12、检查。公安、旅游、交通、劳动保障、教育、建立、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流淌人员公共卫生监视治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演练。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省急救指挥中心,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治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急救中心(站);市辖区是否设置医疗急救中心(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实际需要确定。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应当完善急救设备设备,装备相应专业急救人员,使用全省统一的急救呼救号码,确保院
13、前急救畅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级各类具有急救才能的医疗机构院内急救体系的建立,确保医疗急救通畅、快捷、平安。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后备传染病专科医院;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或者相对隔离的传染病病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体系,加强乡(镇)医疗机构和合作医疗制度建立,提高农村防疫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才能。第二十七条省和设区的市应当加强公共卫生专家队伍建立,按照防治突发事件的需要,建立各类专家征询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
14、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物资储藏定期报告制度和急救药品消费、停产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对储藏物资实行动态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的消费、流通、储藏的组织调配,确保应急物资和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别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在突发事件中被隔离或者医学观察的人员,经确认不是病人或病原携带者的,其在隔离或者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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