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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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制度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视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及监视治理,保障进出口蔬菜质量平安,防止植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业消费平安和人类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施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施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施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视治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藏、速冻、脱水、腌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口蔬菜(含食用菌类)的检验检疫及监管治理。 第
2、三条 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视治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视治理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蔬菜进展检验检疫及监视抽查,对进出口蔬菜消费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消费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按照监管需要施行信誉治理及分类治理制度。 第五条 进出口蔬菜消费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消费运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口蔬菜质量平安,接受社会监视,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种植基地备案与治理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
3、基地)施行备案治理。出口蔬菜原料应当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植基地。 第七条 出口食品消费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组织均可作为备案主体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固定连片,四周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阻碍蔬菜质量平安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治理,有专人治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
4、用器具; (五)有完善的质量平安治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治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操纵度等; (六)有植物保护根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第九条 备案主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种植基地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基地示意图、平面图; (四)种植基地负责人或者运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历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种植基地质量平安治理制度; (六)种植基地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 第十条 提交材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提交材料不齐全
5、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消费企业补正,以申请单位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方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进展审核。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SC+五位数字”的规则进展备案编号,发放备案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检验检疫机构书面通知消费企业。 第十一条 种植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等发生变化的,备案主体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种植基地备案变更手续。 消费企业更名、种植基地位置或者面积发生变化、周边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直截了当或者间
6、接阻碍基地中种植产质量量平安的,以及有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种植基地的备案。 种植基地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在基地备案资历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连续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方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进展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连续;不合格的,不予连续。 第十二条 备案主体应当建立蔬菜消费记录制度,如实记载以下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和农药平安间隔期; (二)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日期和收获量; (四)产品销售及流向。 消费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消费记录。 第十三条 种
7、植基地负责人应当按照进口国及我国食品平安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和生长调理剂等农业投入品,禁止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进口国及我国食品平安标准的农业投入品。 第三章 消费企业备案与治理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备案治理规定,对出口蔬菜消费企业施行备案治理。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我国出口蔬菜消费企业有注册要求,需要对外推荐注册企业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消费企业应当建立蔬菜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厂原料的名称、数量、基地来源、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 消费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按照进口国及我国食品平
8、安标准对其产品进展检验。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消费日期、消费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络方式等内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用于检测的设备应当符合计量器具治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消费加工企业应当蔬菜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的标识上注明以下内容:消费加工企业名称或备案号、地址、产品名称、消费日期和批次号等。 第四章 进口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进口蔬菜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我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蔬菜,收货人应当
9、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蔬菜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对拟向我国出口蔬菜国家或者地区的质量平安治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估情况,制定并公布我国进口蔬菜的检验检疫要求;或者与拟向我国出口蔬菜的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检验检疫协议,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和相关证书。 第二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我国境内出口蔬菜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施行备案治理,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或其代理商名单。 进口蔬菜的境外消费企业的备案治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蔬菜收货人施行备案治
10、理。经施行备案治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蔬菜进口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进口蔬菜收货人应当建立蔬菜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新鲜及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加工蔬菜实行检疫审批制度。上述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展进口蔬菜预检。 第二十四条 蔬菜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件、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报检时还需提供
11、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口蔬菜随附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对该证书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进展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对检疫审批数量进展核销,出具入境物资通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装运进口蔬菜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视下施行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进口蔬菜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对进口蔬菜施行现场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包括物资的存放地点、物资的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消费企业名称、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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