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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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卫惹事件应急施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惹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惹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实在履行各自的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2、和保健津贴。详细方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奉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歧视参加突发事件救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及其家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救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的家属给予必要的协助。第二章预防与应急预备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拟定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突
3、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严峻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缘故疾病、严峻食物中毒、严峻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峻阻碍公众健康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突发事件的变化和施行中觉察的征询题及时进展修订、补充。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备、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藏。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
4、、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的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操纵机构、医疗急救机构、卫生监视机构的建立,保证其开展突发事件调查、操纵和医疗抢救、现场处置、监视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物质条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才能。第十三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才能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设立传染病隔离病房,进展医学观察及隔离治疗。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应对突发事件的收治救治体系,加强乡(镇)医
5、疗机构建立,支持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医疗机构,提高协助应对突发事件的才能。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专家库和后备人员储藏库,定期对有关专业人员进展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组织医疗卫活力构进展应急演练,推行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指挥与组织第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展综合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后,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启动,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和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
6、当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操纵措施;(二)调动医疗卫活力构开展有关救治工作;(三)组织医疗卫活力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集中力量进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四)按照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藏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设备;(五)按照需要对人员进展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或者疫区实行紧急措施或者封锁;(六)按照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操纵措施;(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展督察和指导。第十八条县级以
7、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治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本区域、本系统和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支持配合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展的督察和指导。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为处理突发事件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第四章监测与报告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专家论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卫生监视机构、疾病预防操纵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转,及时觉察潜在的隐患
8、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并按照本方法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省、设区市、县级、乡级、村级信息报告体系,确保信息畅通。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情形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活力构和有关单位,觉察有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
9、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别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在传染病迸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应当坚持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第二十四条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展调查处理。对报告、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
10、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奖励的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发生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省行政区域内毗邻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卫活力构。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传染病迸发、流行时,应当每日对疫情进展公布。第五章调查与操纵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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