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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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卫惹事件应急条例施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施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惹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突发公共卫惹事件(以下简称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和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详细组织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操纵和医疗救治工作。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卫生突发事件应
2、急处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对经济贫困地区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严格的卫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做好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第五条 对参加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别人员的补助、奖励和抚恤方法,由省财政、卫生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预备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全国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
3、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施行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和卫生用品的监视治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建立统一卫生突发事件预防操纵体系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卫生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施行方案,并确保其正常运
4、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操纵机构、卫生监视机构负责卫生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建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检验人员组成的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快速反响机制,提高应对卫生突发事件的才能。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才能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具备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设立符合要求的传染病病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的建立,加强其应对卫生突发事件的才能。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网络体系的建立。设区的市应当设立急救医
5、疗中心,县和县级市、区应当设立急救医疗站。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实验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库和后备技术人员储藏库,负责有关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指导工作。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卫生突发事件报告信息网络,加强卫生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沟通、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乡、镇、街道以及社区和村级的信息报告体系。第十五条 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报告。在传染病迸发、流行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第十六条
6、 有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毗邻地点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毗邻地点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向社会发布卫生突发事件信息。第四章 应急处理第十八条 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启动全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设区市、县和县级市、区需要启动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请本
7、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操纵措施。第二十条 按照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依法决定采取以下措施:(一)对人员进展疏散、隔离或者限制流淌;(二)对人员进展健康申报,进展健康检查或者医学观察;(三)限制或者禁止举办大型活动;(四)临时关闭公共场所;(五)停工、停业、停课;(六)紧急调集和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设备;(七)统一调配使用医疗设备、药品、器材、卫生技术人员、医学科研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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