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职业卫生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参考案例—关于电动车属不属于机动车辆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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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职业卫生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参考案例关于电动车属不属于机动车辆的征询题 【案情】原告邓某,男,生于1954年5月11日,当阳市某公司经理,住宜昌市东山开发区烟草小区宿舍。 被告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陵大队。 2005年2月1日中午,西陵交警大队值勤民警屈亮觉察邓某驾驶的“嘉爵”牌电动摩托车在西陵区夷陵路上行驶,该车没有号牌,屈示意邓停车检查,觉察邓没有随车携带(实际没有)机动摩托车驾驶证,以邓没办理机动摩托车驾驶证为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
2、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邓出具第02006345号“公安交通治理行政强迫措施凭证”决定对邓某采取拘留摩托车的强迫措施,并将“凭证”送达邓。“凭证”上告知邓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60日内向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管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持本凭证在15日内到鼓楼中队接受处理。邓某当即在“凭证”当事人栏签字,西陵大队即拘留了邓某的摩托车。邓某不服,于2005年2月2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邓某诉称:本人所驾驶的电动车属非机动车,无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被告是以拘留机动车之名而错误拘留非机动车,其强迫措施没有法律按照。恳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第02006345号行政治理
3、强迫措施详细行政行为;返还被拘留的电动摩托车;赔偿经济损失200元及被扣电动摩托车的停车费、维修费等结算赔偿;被告在三峡晚报头版向原告赔礼抱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论称:对原告邓某没有携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拘留车辆的行政强迫措施行为事实明晰,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告的法定职责确实是对西陵辖区的交通秩序进展治理,执法民警屈亮在大队管辖区域内对违犯交通平安行为进展处理是其应履行的职责。【裁判要点】 原告邓某驾驶的“嘉爵”牌电动车是属于机动车仍然非机动车乃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五条规定,被告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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