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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制度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平安监视治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组织施行食品平安监视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组织施行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施行上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组织
2、的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消费运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组织施行的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总局建立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催促落实相关监视治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立,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觉察和查处食品平安征询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平安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
3、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展监视评价,觉察存在检验才能缺陷或者有严峻检验质量征询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展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指导标准。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指导标准开展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消费运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平安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视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总局按照食品平安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按照上级食品药品
4、监视治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在日常监视治理工作中可以按照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工程、检验方法、断定按照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以下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5、(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视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说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效劳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运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听说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抽样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平安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
6、品抽样治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平安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食品平安监视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食品平安监视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视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平安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平安行政执法人员进展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平安监视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早通知被抽样的食品消费运营者。 第十八条食品平安监视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消费运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
7、文件。 食品平安监视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消费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运营者仓库和用于运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消费运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平安监视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食品平安监视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平安监视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消费运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平安监视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
8、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一条食品平安监视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标准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平安监视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消费运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消费运营者应当在食品平安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回绝或者阻止食品平安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食品平安监视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材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消费运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别储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储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阻碍检验结论
9、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抽样人员觉察食品消费运营者存在违法行为、消费运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回绝接受食品平安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进展处理。 第四章检验 第二十四条食品平安监视抽检应当采纳食品平安标准等规定的检验工程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纳非食品平安标准等规定的检验工程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平安征询题的缘故。采纳非食品平安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照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获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平安监视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阻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标准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回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施行食品平安监视抽检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好、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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