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国家对用人单位在职业病管理保护劳动者方面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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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职业卫生国家对用人单位在职业病治理保护劳动者方面要求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犯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回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
2、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治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展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催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加强职业病防范认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觉察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展教育。
3、三、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觉察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展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活力构承担。四、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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