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全管理泡沫灭火系统检查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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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泡沫灭火系统检查要点 泡沫灭火系统检查要点1 范围本要点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的现场检查相关事宜。本要点适用于各级治理人员对泡沫灭火系统的现场消防平安检查,不适用于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平安评价、检测及岗位人员的巡检和日常防火巡查。2 标准性援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以下标准的援用而成为本要点的条款。本要点所按照的标准性援用文件更新时,应按更新后的标准性文件相关条款要求进展检查;当相关地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严于本要点时,按相关地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相关条款要求进展检查。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GB50151-20xx泡
2、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281-20xx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20xx1-20xx建筑消防设备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xx3 内容3.1 泡沫储罐3.1.1 泡沫液储罐宜采纳耐腐蚀材料制造;且与泡沫液直截了当接触的内壁或衬里不应对泡沫液的功能产生不利阻碍(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GB 50151-20xx第 3.5.1条)。3.1.2 常压泡沫液储罐应符合以下规定(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GB 50151-20xx第 3.5.2):a) 储罐内应留有泡沫液热膨胀空间和泡沫液沉降损失部分所占空间;b) 储罐出液口的设置应保障泡沫液泵进口为正压,且应设置在沉降层之上;c) 储罐上应
3、设置出液口、液位计、进料孔、排渣孔、人孔、取样口、呼吸阀或通气管。3.1.3 泡沫液储罐罐体或铭牌、标志牌上应明晰标明泡沫液的品种、型号、出厂与灌装日期、配比浓度、有效日期及储量(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GB 50151-20xx第3.5.3条;建筑消防设备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xx第4.7.2.1条)。3.1.4 泡沫液储罐的配件齐全完好,液位计、呼吸阀、平安阀及压力表状态应正常,并经标定检测合格(建筑消防设备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xx第4.7.2.2条)。3.1.5 泡沫液应在有效期范围内;当采纳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一般
4、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以及用一套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泡沫液;当采纳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必须选择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采纳耐温耐烟型高倍数泡沫液;不同品种、不同牌号的泡沫液不得混存(建筑消防设备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xx第4.1.1条,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GB 50151-20xx第3.2.2、 3.2.3、3.2.5 、3.2.6、 3.5.3条)。3.1.6 泡沫液宜储存在通风单调的房间或敞棚内;储存的环境温度应符合泡沫液使用温度的要求;设在泡沫泵站外的泡沫压力储罐应按照环境条件采取防晒、防冻和防腐等
5、措施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GB 50151-20xx第3.2.7条;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281-20xx 5.3.4条)。3.1.7 泡沫液储罐四周应留有满足检修需要的通道,其宽度应不小于0.7m,且操作面应不小于1.5m;当泡沫储罐上的操纵阀距地面高度大于1.8m时,应在操作面处设置操作平台或操作凳(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281-20xx第 5.3.1条)。3.2 比例混合器(装置)3.2.1 比例混合器(装置)的型号应按照保护对象的性质、储存量以及所使用泡沫液的型号、发泡倍数等情况综合确定,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GB 50151-20xx第3
6、.4.1条)。3.2.2 在比例混合器外壳明显位置,应以箭头标示水流方向,标注方向应与液流方向一致,应设置明晰永久性标志牌,应至少标示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编号、工作压力范围、流量范围、混合比、适用泡沫液类型、消费企业名称或商标(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20xx1-20xx 5.1.1.1条;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281-20xx第 5.4.1.1条)。3.2.3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液进口压力应大于水进口压力,且其压差能否满足产品的使用要求(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GB 50151-20xx第3.4.2条)。4.2.4 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装置泡沫液注入点的泡沫液
7、流压力应大于水流压力,压差能否满足产品的使用要求;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装置流量计进口前和出口后直管段的长度应不小于管径的10倍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GB 50151-20xx第3.4.3)。3.2.5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和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的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单向阀;泡沫液管道上应设置冲洗及放空设备(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GB 50151-20xx第3.4.2、3.4.3条)。3.2.6 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液储罐满足设计要求的同时,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Om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GB 50151-20xx第3.4.2、第3.4.4条)。3.2.7 采纳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应设有不少于1个的备
8、用量,应并联安装在系统上,并应有明显的标志(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GB 50151-20xx第3.4.5条,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281-20xx第 5.4.2.2条)。3.2.8 管线式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或串接在消防水带上,并应靠近储罐或防护区,其吸液口与泡沫液储罐或泡沫液桶的高度不得大于1.0m(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281-20xx第 5.4.5条)。3.3 泡沫泵房3.3.1 泡沫泵站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GB 50151-20xx第8.1.1、8.1.6条):a) 严禁将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
9、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b) 采纳环泵式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消防泵站不应与生活水泵合用供水、储水设备;当与消费水泵合用供水、储水设备时,应进展过泡沫污染后果的评估;c) 泡沫消防泵站与被保护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装置的间隔不宜小于30m,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像的时间不大于5min;d) 当泡沫消防泵站与被保护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装置的间隔为30m50m时,泡沫消防泵站的门、窗不宜朝向保护对象;e) 当泡沫泵站靠近防火堤设置时,其与各甲、乙、内类液体储罐罐壁的间距应大于20m,且应具备远程操纵功能;f) 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
10、,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3.2 泡沫泵站的动力源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GB 50151-20xx第8.1.4条)。a) 一级电力负荷的电源;b) 二级电力负荷的电源,同时设置作备用动力的柴油机;c) 全部采纳柴油机;d) 不设置备用泵的泡沫消防泵站,可不设置备用动力。3.3.3 泡沫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压力表、单向阀和带操纵阀的回流管(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GB 50151-20xx第3.3.1.4条)。3.3.4 泡沫液泵应在明显位置上做出明晰永久性标示,标示中应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流量、工作压力、消费企业名称或商标等根本参数;工作压力和流量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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