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全管理浅谈当前基层乡镇安全监管执法体系中的问题与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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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浅谈当前基层乡镇平安监管执法体系中的征询题与对策 当前,随着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开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特别大的提高,但平安消费情势不容乐观,平安消费事故时有发生,严峻地损坏了我市的经济开展、社会稳定和对外形象。1-11月,全市共发生各类平安消费事故276起,死亡81人。研究处理当前基层乡镇平安监管工作中的突出征询题,加快建立健全基层乡镇平安监管执法队伍,是各级党委政府抓好平安消费工作和履行平安监管职能的一项紧迫任务。一、法律法规对基层乡镇平安监管的规定要求平安消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2、会觉察其所在区域内的消费运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平安消费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江苏省平安消费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受县(市、区)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的委托,协助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情况,制止平安消费违法行为,报告和协助处理平安消费事故,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平安消费活动、落实平安消费措施。其承担平安消费工作职责的机构或者人员详细施行相关工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消费工作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乡镇(街道)应建立适应本辖区消费现状的平安监视治理机构,或者装备一定数量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详细负责本乡镇(街
3、道)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工作。行政村(社区委员会)要设立平安消费工作小组,有专职或兼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二、当前基层乡镇平安监管执法体系中存在的征询题一是领导不注重,机构组织不健全。今年初,我市安监局由原来的二级局建制升格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组建了平安消费监察大队,说明了市委、市政府抓好平安消费工作的决心。但基层乡镇平安监管队伍建立不尽如人意,有些镇虽挂了牌子,建立了平安消费委员会办公室,却是“三无”:无专职平安监管人员、无专门办公场地、无通讯工具,法定的平安消费监管执法机构不明确,平安消费法律法规难以得到贯彻施行。分析其缘故是少数乡镇党委、政府未把平安消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未能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平
4、安消费“监管前移,重心下移”的工作要求,平安工作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注重,思想上不注重,行动上不落实。有的镇分管负责人把平安消费工作作为附带性工作;有的镇平安助理兼职过多,难以集中精力抓平安消费工作,从而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治,极易发生平安消费事故。二是职责不明确,责任追查力度不够。今年以来,发生的多起消费平安死亡事故,有90%发生在乡镇,发生在个体私营企业。事故的主要缘故是少数企业不注重平安消费工作,业主平安认识淡薄,部分职工群众自我保护,自我防范认识差。在事故的责任追查处理时,少数领导找人打招呼,或以罚款代惩罚,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客观上,乡镇平安监管机构不是独立的机关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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