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职业卫生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体系.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管理职业卫生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体系.doc(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职业卫生职业平安健康法律法规体系 职业平安健康法律、法规是调整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平安和健康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总和,如国家制定的各种职业平安健康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程、决议、命令、规定或指示等标准性文件。它是人们在消费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之一。我国早在建国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别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及改良工矿的平安卫生设备”。1982年宪法第42条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1987年全国劳动平安监察工作会议重申职业平安健康工作的方针为
2、:“平安第一,预防为主”。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平安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平安健康的法律,该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劳动根本法的方式对劳动平安健康提出了根本要求。除劳动法外,我国也已公布多项与职业平安健康工作相关的专项法律。目前,已经构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主体的职业平安健康法规体系。 一、职业平安健康法规表现方式及法规体系 (一)职业平安健康法规的方式 职业平安健康法规从方式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法律:按照我国立
3、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正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根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正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律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令予以公布。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应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法律签署公布以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登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登载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2行政法规:国务院按照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并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4、上登载。在国务院公报上登载的行政法规为标准文本。 3地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地点性法规: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本行政区域的详细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点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本市的详细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按照当地民族
5、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4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治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按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点性法规,制定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
6、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登载。地点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登载。在各类公报上登载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5法律效力及法律冲突征询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做出如下规定: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点性法规、规章。地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点政府土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
7、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地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点适用地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二)职业平安健康法规体系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制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开展消费的根底上,提高劳动酬劳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
8、的公民进展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开展劳动者休息和疗养的设备,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宪法中所有这些规定,是我国职业平安健康立法的法律按照和指导原则。 2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违犯各项劳动平安健康法律法规,情节严峻者的刑事责任做了规定。如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治理、违犯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峻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5条
9、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平安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严峻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对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6条规定:“违犯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治理规定,在消费、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严峻事故,造成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7条规定:“建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犯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严峻平安事故的,对直
10、截了当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分金;后果特别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第139条规定:“违犯消防治理法规,经消防监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回绝执行,造成严峻后果的,对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职业平安健康根本法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临时起到了职业平安健康领域根本法的作用,是我国制定各项职业平安健康专项法律的按照。该法以宪法为根底,共13章107条,其中第4章“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第6章“劳动平安卫生”及第7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保护”主要涉及职业平安健康内容。 4职业平安健康
11、专项法 职业平安健康专项法是针对特定的平安消费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定的单项法律。如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平安健康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平安法,随后陆续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1年10月27B,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都属于此类。 5职业平安健康相关法 职业平安健康涉及社会消费活动各方面,因而我国制定公布的一系列法律均与此相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第三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一条指出:“企业必须贯彻平安消费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
12、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平安消费和文明消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章规定:“工业产品的设计、消费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消费、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平安、卫生要求”;“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平安要求”。其它一些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部分条款也与职业平安健康有关,因而也属于此类。 6职业平安健康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为施行职业平安健康法律或标准平安治理制度及程序而公布的条例、规定等,如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
13、任追查的规定等。 7各部门发布的有关职业平安健康规章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职业平安健康工作而公布的标准性文件,如原劳动部公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平安规定、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行政处分方法、建立工程工程职业平安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规定;国家经贸委公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治理方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视局公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视与平安监察规定;卫生部公布的工业企业听力保护标准等。 8职业平安健康地点性法规和地点政府规章 指有立法权的地点权力机关地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点政府制定的劳动保护标准性文件,是对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它以处理本地区某一特定的职业平安健康征
14、询题为目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9职业平安健康标准 按照劳动法和标准化法的规定,职业平安健康标准属强迫性标准,从而给予了职业平安健康标准的法律地位,也是我国职业平安健康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平安及卫生标准包括主要标准、根底标准、方法标准、作业场所分级标准等。有关职业平安健康标准目录见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章规定:“工业产品的设计、消费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消费、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平安、卫生要求”;“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平安要求”。第二章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平安、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点标
15、准。地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点标准即行废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迫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凡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平安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迫执行的标准是强迫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平安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10国际公约 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我国职业平安健康法规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职业平安健康法律标准的一种方式,它不是由国际劳工组织直截了当施行的法律标准,而是采纳会员国批准,并由会员国作为制定国内职业平安健康法规按照的公约文本。国际劳工公约经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后,批准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该公约发生效力,并负有施行已批准的劳工公约的国际法义务。新中国成立后已参加的条约有作业场所平安使用化学品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等。 11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指的是行业技术标准、与政府机构的协议、非法规性指南等。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