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论文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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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论文禁止电动自行车内路是否违背道路交通平安法 摘要:衡量一个法规或规章是否合法主要有四条标准:其一,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主要指立法法,但不限于立法法)授予的权限?其二,是否符合受权法和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其三,是否符合上位法就相关立法事项做出的规定?其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法程序?那么,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内路是否合法呢? 就第一项标准而言,依照立法法第63条和第64条的规定,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内路的地点性法规,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依照立法法第65条的规定,珠海
2、市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但经济特区法规不能就禁止电动自行车内路做出规定,由于这不属于经济特区经济体制改革之“特事”。就第二项标准而言,依照道路交通平安法第1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平安立法的目的应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平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平安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不要说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内路会严峻损害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使几万辆电动自行车成为废物一堆),就从“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而言,为什么要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内路呢?假如立法禁止汽车内路不是更能“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吗?显然,这是荒唐的。立法必须考虑整个立法目的,而不应片面地追求
3、某一项单一的目的。就第三项标准而言,道路交通平安法第3条规定,道路交通平安工作应当遵照“方便群众”的原则,而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内路关于珠海几万买不起小车的这一大批电动自行车驾驶者群众来说,显然不是提供方便。相反,立法假如不是禁止电动自行车内路,而是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车道路和标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的行为(如限制车速等)。那才是真正为群众(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和其他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人员乃至行人)提供方便。道路交通平安法第4条规定,道路交通平安治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立和社会开展相习惯”。从珠海现状看,其经济建立和社会开展水平是否已经到达了应该禁止电动自行车内路,而在全市普及或根本普及小轿车的水平呢
4、?此估计还有间隔。就第四项标准而言,立法法第5条和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表达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立法法在此确立的立法民主性和科学性的要求必须以相应的程序保障,如利害关系人的听证会、专家学者的论证会,各方面意见的听取和协调等。珠海禁止电动自行车内路的立法是否通过公民参与和科学论证的途径呢?假如没有,其立法程序就至少是有瑕疵的。 二、对违背禁止电动自行车内路的行为实行处分是否违背了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规定? 这取决于对第一个咨询题的答案:假如禁
5、止电动自行车内路的法规(不管是一般地点性法规依然经济特区法规)是合法的,那么,对违背禁止电动自行车内路的行为实行处分并不违背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规定。反之,则构成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进犯。 三、对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否应当给予补偿? 假如禁止电动自行车内路的法规是合法的,政府对公民因而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补偿。由于,依照法理,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某种行为(合法行为),使公民的一定财产的价值丧失或降低,构成对财产的“准征收”。政府对“准征收”行为是应当给予补偿的。 四、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是否应该征求相关消费企业的意见,也确实是在该事件中,企业的话
6、语权是否应该得到维护? 依照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政府作出任何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都要事先告知相对人,说明行为的依照、理由,听取其陈述、申辩。假如相对人人数众多,听取意见的最好的方法是召开听证会。 相关材料 贯彻执行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平安治理条例宣传提纲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平安治理条例经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方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为宣传和施行好本条例,使广大市民正确理解条例禁止电动自行车内路行驶的有关规定,现就以下几个咨询题作出说明: 一, 禁止电动自行车内路是否违背立法? 有市民提出,禁止电动自行车内路违背立法法,超越了地点立法权限,珠海市人大常委
7、会是严格按照全国人大的受权决之一和立法法子的规定制定本条例,并未违背立法法。珠海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依照全国人大的受权决定制订了珠海市道路交通治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平安治理条例是对原珠海市道路交通治理条例的修订。立法法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受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施行。立法法还规定地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之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依照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详细规定的事项”进展立法。道路交通治理属于地点性法规的立法事项,许多有地点立法权的城市制定了道路交通治理方面的条例。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采纳经济特区立法权制
8、定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平安治理条例,是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受权立法和立法法给予的地点立法权,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并不违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受权决定和立法法的规定:并未超越立法权限立法。 二、禁止电动自行车内路是否违背道路交通平安法? 有市民认为,道路交通平安法并未禁止电动自行车内路行驶,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平安治理条例禁止电动自行车内路与上位法相抵触。事实上,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首先,道路交通平安法对交通工具的管制实行登记治理制度。“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治理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登记
9、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的非机动车的品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道路交通平安法将电动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从道路交通平安法的规定看,对非机动车是否实行登记治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即电动自行车是否实行登记,是否准许上路行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不是说,国家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一律实行登记制度,一律同意上路行驶,而是说电动自行车是否同意上路行驶由地点决定。 其次,珠海市具有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较大市的地点性法规立法权,能够通过地点立法施行国家的道路交通平安法,依照珠海的实际对国家的道路交通平安法施行作出详细的规定。珠海
10、市人大常委会依照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治理的实际需要,作出禁止电动自行车内路的规定,是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平安法的,与国家道路交通平安法并不抵触,也与省的地点性法规草案中的立法规定不抵触。广东省道路交通平安治理条例(草案)已经由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地点性法规。在该草案中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各地市人民政府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的,提省人民政府批准,从该草案的立法规定来看,电动自行车是否准许上路,应当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对违背禁止电动自行车内路的行为实行处分是否违背了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规定? 有市民提出,对违背禁止电动自行车内路的行为实行处分违背了宪法关于
11、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规定,这是一种对宪法规定的错误理解。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应当说,国家同意消费和销售电动自行车,市民购置电动自行车并不违法,电动自行车作为个人的财产应当遭到法律保护。但是,拥有合法的财产与合法使用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但法律禁止公民违法使用其财产,拥有电动自行车是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违背法规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却是一种违法行为。作为违法行为工具的电动自行车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财产,对违法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实行处分,对电动自行车予以没收的销毁,并不是对合法财产的进犯。 四、对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造成的财产损失是
12、否应当给予补偿? 有市民提出、合法购置的电动自行车不能上路行驶,造成财产损失政府应当予以补偿。这是一种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要求。 珠海市早在1998年制定的珠海市道路交通治理条例中就已规定,非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获得行驶证、号牌,方可在道路上行驶。国家道路交能平安法施行后,作为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大量上路行驶带来了交通平安隐患,为此,珠海市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出整洽交通治理秩序的通告,禁止电动自行车内路行驶。能够说,在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平安治理条例制定之前,珠海市就对电动自行车说“不”。珠海已通过法规和通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的规定,市政府从未对电动自行车核发过号牌,从未施行
13、过行政许可,违背规定购置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按履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对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的咨询题。 五、电动车内路的主要危害 (一)不合法。原珠海市道路交通治理条例就已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内路行驶,在道路交通平安法正式施行前,广东全省对电动滑板车、电动摩托车都明确列为“依法应予取缔的非法车”、严禁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平安法2004年5月1日出台后,珠海市道路交通治理条例依法接着有效,为此,市公安交警部门曾屡次发布通告,禁止电动自行车内路行驶。新修订的,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平安治理条例更加明确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
14、 (二)事故多:电动自行车属两轮式的交通工具,触地面积小,重心高,惯性大,具有物理的不稳定性,且速度快(最高时速可达60公里,是自行车的5倍),平安系数低,骑行人没有通过专业驾驶培训,不用领取驾驶执照,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据统计,今年1至5月份,我市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有166宗,造成2人死亡,31人受伤。 自5月27日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平安治理条例通过以来,至6月29日止,我市122指挥中心共接到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报警69宗,平均每天23宗,最多的一天接报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5宗。(三)索赔难:电动自行车不用购置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没有保障,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增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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