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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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制度食品药品平安责任追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药品平安工作的治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台食安委办20xx8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平安工作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药品平安责任,是指公务人员在执行食品药品平安公务时,因成心或严峻过失,违犯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查的责任。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药品平安法律、法
2、规、规章或标准性文件的机构工作人员的食品药品平安责任追查,也适用本制度。第四条 食品药品平安责任的追查方式分为通报批判、责令作出检查、诫勉、纪律处分。第五条 食品药品平安责任追查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查食品药品平安责任,必须以事实为按照,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查责任。(二)从严执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视检查与改良工作相结合。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食品药品平安工作有渎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追查责任;构成犯罪的
3、,由司法部门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一)发生食品药品平安事故,对事故进展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别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别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二)发生食品药品平安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回绝、阻碍、干涉食品药品平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展的。(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失察、监视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平安工作严峻后果的。(四)未及时完成上级部门和食品药品平安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工作,造成食品药品平安工作严峻后果的。(五)索贿受贿、包庇食品药品消费运营中违法行为的。(六)对食品药品平安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峻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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