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职业卫生急性三氯乙烯中毒案例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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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职业卫生急性三氯乙烯中毒案例剖析 2005年6月13日,市卫生监视所收到广西职业病防治所“关于恳求协查东莞市东坑某电器厂职业病危害”的函,诉该所收治一名从东坑某电器务工因病回乡的疑似三氯乙烯中毒病人杨某,要求我所协查该厂是否存在三氯乙烯等职业危害以及该患者在工作中是否接触三氯乙烯。6月14日上午收到广西职业病防治所来电告知杨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同日下午,杨某被诊断为职业性急性重度三氯乙烯中毒。 6月14日,职业卫生监视科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觉察:1、该厂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存在职业危害三氯乙烯;2、四楼清洗
2、工序设有一台超声波清洗机,使用“三氯乙烯”作为清洗剂;3、清洗工序无设立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4、该厂工人仅在入厂时检查肝功能,没有进展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5、未能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要素监测及评价材料;6、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另外,市疾病预防操纵中心6月15日的车间空气检测报告说明,超声波清洗房的三氯乙烯浓度最高为243mg/m3。 按照以上违法事实以及造成的后果,该厂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五)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四)款、第六十五第
3、(八)款和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经合议,并报所领导同意和市卫生局领导批准,对东坑某电器施行以下行政处分:1、警告;2、对该厂处以人民币伍万元整的罚款。 分析 1、本案调查取证及时、迅速,我所接到函告后,立即组织职业卫生监视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展调查取证。按照现场检查情况,监视员制造了询征询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视意见书,市疾病预防操纵中心进展监测,采样,及时提供报告。 2、按照调查结果,该厂严峻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五)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造成严峻职业病危害事故,导致该厂员工杨某死亡。以上违法事实明晰,证据确凿。 3、本案定性准确,应用程序正确,援用法律条款合理,处理恰当。按照该厂违法事实以及造成的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经合议,做到分别裁量、合并处分,并报所领导同意和市卫生局领导批准。向该厂发出了行政处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自动放弃听证的权利,并自觉履行了行政处分决定书。 4、本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卫生行政处分程序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历经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行政处分听证告知、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也使处分更加公正,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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