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论文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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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论文完善我国食品平安法律体系的考虑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本物质,是人们生活中最根本的必需品。每个人要生存、生活下去,就离不开食品。正是由于食品市场的宏大潜力,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几年我国食品加工业获得了空前的开展,使得各种新型食品层出不穷。每天只要我们打开电视,翻看报纸,都可以看到大量各式各样的食品广告。走上街头,不管是在商场、超市乃至街摊,食品都占据着市场的主要份额。而 最近一个时期,随着各行各业透明度的进一步提高,食品的质量征询题也频频被媒体所暴光,这直截了当导致了食品行业的平安征询题成为
2、人们最普遍关心的一大主题。如今食品平安已是我国消费者的“心头大患”, 事关消费者乃至下一代的健康和平安,是目前对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因此,注重食品平安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治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立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在看到世界性的食品平安存在征询题的同时,应明白我国食品平安法律体系所存在的诸多弊端和征询题,各级有关政府部门应高度注重这一征询题,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平安法律体系,这在当前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我国食品平安法律体系现状分析 (一)我国食品平安的现状 长久以来,关于种种劣质食品的报道几乎成了我们隔三岔五就能在媒体上看到的一个主要话题。比方说关于劣质奶粉、劣质面粉、劣质
3、大米、劣质豆制品、染白粉丝、注水肉、苏丹红等等,我们可以列出长长的一列名单。这些频频曝光的食品加工中的黑幕对消费者来说已不再陌生。各级监管部门针关于此的执法检查,也不断没有停顿过,而且还会在每年的元旦、春节等严峻节日前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但令人不解的是,这么些年过去了,各级监管部门的工作不可谓不努力,但劣质食品仍然层出不穷,同时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 目前我国食品平安领域存在五大征询题:微生物造成的食源性疾病、种植养殖方面的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消费运营者守法认识淡薄、食品消费新技术应用所带来的食品平安征询题、环境对食品平安的阻碍。这些征询题从而导致了我国食品消费行业的开展特别不平衡。主要表如今
4、以下几点: 1、环境污染是造成食品平安征询题的首要要素 2、农产品、禽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高、源头污染严峻 (1)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 (2)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 3、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严峻阻碍食品平安 4、制造食品的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料及应用新原料、新工艺,添加有毒物质带来的食品平安征询题 (二)我国食品平安法律体系现状 食品平安是指与人民生命健康平安亲切相关的食品的平安操纵措施和手段。食品平安与人类的消费生活亲切相关,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关系到经济健康开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说它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整个体
5、系运转涉及企业的食品加工、消费销售、进出口、卫生监管、国家干预等各环节,同时也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对人民生命健康的注重程度。而食品平安法律体系是指有关食品消费和流通的平安质量标准、平安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从我国食品平安的法律现状来看,由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分法、食品卫生监视程序等数部有关食品平安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平安的相关规定构成的法律形态,是我国食品平安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为全面提高我国的食品平安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会使许多有害物资蒙混过关,给为非作歹者留下
6、作恶空间。在工业化程度提高、生活节拍加快、加工食品越来越成为人体主营养从来源的同时,我国的食品标准,总体水平偏低,部分标准之间存在穿插、矛盾,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施行情况较差,甚至强迫性标准都得不到有效执行。 现行的食品平安法律体系不够完好,存在有一定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 1、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证 相关于消费商和销售商而言,消费者处于弱势,他们几乎无法预见到食品潜在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和范围,更无权处分消费商或销售商。目前,我国有产质量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标准治理消费商和销售商的行为。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有时不能特别好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比方2005年的苏丹红
7、事件,服从消费者权益诉讼案“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消费者只有举证出因食用涉“红”产品导致其人身遭到了相应的损害,才能得到赔偿。但是,消费者特别难举出因食用涉“红”产品而产生的详细人身损害,由于每个人日常食物的品种相当复杂。无法举证损害事实,法院也就特别难支持消费者的诉求。 又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对造成食品中毒后果的,应追查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但特别多不合格食品不是食用后立即就有中毒现象,而在更多的情况下是长期食用才显现危害,这时再去追查造假者的责任,有可能为时已晚,最终造成追讨无门。目前中国法律规定只对实际损失进展赔偿,缺乏单独的惩办性赔偿制度。也确实是在确定详细赔偿数额时,仍是按照被
8、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来计算的,这种损害赔偿制度并不能真正补偿受害方的全部损失。 2、存在“真空”和“穿插”地带 按照调查,部级以上机关所公布的有关食品平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已失效的规定在内共计800多篇,涉及的政府部门包括已撤销合并的近30个。总体上,食品平安治理方面政出多门,导致有的方面治理按照互相矛盾或者监管职能穿插,而另外一些方面却是监管的真空。食品平安领域存在的诸多征询题,使政府监管方面也存在不少制约要素,不能完全监管到位,法律法规的不配套,是食品平安执法的首要障碍。部门职能穿插、职责不清则减弱了执法的力度;关于一些效益好的食品企业,多个监管部门重复治理,增加了
9、企业负担;而对群众反映的食品平安难点征询题,特别多部门又互相推诿。部分场所执法受行政干预过多;一些地点对开发区、旅游区等特别场所出台“保护”政策,限制执法人员执法;监管队伍严峻缺乏、经费短缺也是执法不能完全到位的重要缘故。同时,在与其他非食品平安专项法律,如行政处分法、刑法等法律的衔接上也不统一,甚至违犯其原则,弱化了法律的惩罚力度,导致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在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盲区,比方仍没有针对批发市场的法规。由于消费过于分散,假设完全靠从消费环节抓食品平安治理,破绽太多。 3、企业违法后付出的代价较低 低廉的违法本钱是一些食品平安事件出现的一个重要缘故。这和现行的处分机制有关。不断以来
10、,我们对制假贩假者的处分较轻,做一次假,能抵得上罚屡次的钱,制假者付出的风险本钱特别小。以食品平安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犯该食品平安法的规定,在食品消费运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撤消卫生许可证。然而按照该法,卫生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非法所得的认定缺乏手段,那些大量存在的地下食品加工黑窝点,消费本钱极低,即便按违法所得的标准进展处分,也根本起不到惩办作用。“情节严峻的”,才会被“撤消卫生许可证”,可那些卫生情况极差的黑户食品消费企业,往往就无证可吊,对他们的治理,只能是以罚代管了。就目前对食品平安的相关责任
11、人的处理和处分来看,往往是只要不造成恶劣阻碍甚至酿出命案,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就特别难得到追查。 现行的关于食品平安的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不只以上这些,在这里笔者只从一些侧面进展举例讨论,不可能详述所有。但通过这些我们已经可以看到,我国的食品卫生法有必要按照新出现的征询题加以完善和强化,以有效制止和打击食品消费和流通过程中的有损食品平安的行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损害。 二、我国食品平安法制化工作有待加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平安法制建立获得了一定的成绩,初步奠定了我国食品平安保障的根本框架。但是,我国食品平安的法制建立也存在着时代开展遗留的缺陷:重权力,轻权利;重程序,轻实体;重部分,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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