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全管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若干具体问题及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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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假设干详细征询题及考虑 摘要:文章结合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执行工作实际,分析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缺乏和制约火灾调查工作的详细难点征询题,指出了落实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不利要素,提出了完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加强火灾调查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火灾事故;调查;考虑 1999年发布施行的公安部令第3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以下简称37号令)是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根本准则,对加强和标准全国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进作用。笔者把执行该规定工作中遇到的详细征询题和相关考虑撰写成文,目的在于进一步讨论标准
2、火灾调查工作的良策,使火调工作更适应现实需求。但由于笔者学征询浅陋,功力不逮,祈望同仁不吝指教,悉心斧正。 137号令的缺乏 1.1重新认定火灾缘故或责任的有关规定存在疑义37号令第31条规定了火灾缘故、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详细要求,此条存在的疑义主要有三点。 1.1.1火灾缘故或责任认定的可诉性疑义,从法理分析看,对火灾缘故和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消防法律给予公安消防机构的详细行政行为才能,这种详细行政行为尽管不直截了当确定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但确涉及到当事人本身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11、12条关于诉讼范围的规定,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应由法院受理并裁决。实际工作中的火灾缘故或责任重
3、新认定申请绝大多数也都是因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引起。但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规定:“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了火灾事故事实后,按照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其本自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详细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这一规定与法理和现实情况不相符合。 1.1.2“最终决定”规定的合法性疑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假设干征询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规定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的标准性文
4、件,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标准性文件方能规定“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而公安部37号令属于部委行政规章,无权规定“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37号令关于“最终决定”的规定属越权行为,其合法性遭到质疑。现实工作也存在法院对此不予认可的情况。 1.1.3重新认定的权威性疑义,37号令未规定重新认定的程序、内容,而重新认定在面临补充证据缺乏、多方当事人和律师参与的复杂情况下,特别难保证重新认定结论的权威性。假设重新认定结论为“撤消原认定”,那么火灾缘故、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中“本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的字眼就对重新认定结论的权威性提出挑战。特别是公安部关于对火灾缘故重新认定和火灾事故重新认
5、定征询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18号)中规定:“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撤销”决定后,可以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认定,由原认定机构制造火灾缘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缘故、事故责任不服的,可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这使火灾缘故或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可能堕入无限循环,也降低了重新认定作为“最终决定”的权威性。 1.2火灾责任的划分规定不够科学全面一起详细的火灾责任多种多样,可能是行政责任,也可能是刑事责任,37号令第29条仅将火灾责任划分为直截了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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