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更新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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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0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TIANJIN PENGLING RUBBER HOSE CO.,LTD.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葛万公路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葛万公路1703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8号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天津鹏翎
2、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1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220万股,其中发行新股为1,170万股,原持公司股份36个月以上股东发售股份1,050万股。原持公司股份36个月以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19.58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4年1月15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869.1478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和公司第三至九大股东刘世菊、孙伟杰
3、、李金楼、张兆辉、王泽祥、张宝海、李风海做出如下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公司第二大股东博正投资做出如下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二个月内,博正投资将遵守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并持有鹏翎胶管股份,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鹏翎胶管股份,也不由鹏翎胶管收购该部分股份。刘世菊的直系亲属刘世文、王泽祥的直系亲属王泽龙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张洪起、李风海、张兆辉、李金楼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
4、人员承诺: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张洪利、张兆玲等上述董事或高管的直系亲属,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同时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后在其上述直系亲属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或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2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相关直系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监事张万坤、王培利和公司高管王忠升
5、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十二个月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和/或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其申报离职,则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若其申报离职,则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也不由本
6、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以及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关于对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A股上市划转部分国有股权有关问题的批复(津国资产权【2011】59号),公司法人股东博正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150.2221万股国有股在本次发行后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博正投资的禁售期义务。保荐人/主承销商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1月13日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3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7、、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4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及实
8、际控制人关于自愿锁股的承诺一、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自愿锁股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和公司第三至九大股东刘世菊、孙伟杰、李金楼、张兆辉、王泽祥、张宝海、李风海做出如下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公司第二大股东博正投资做出如下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二个月内,博正投资将遵守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并持有鹏翎胶管股份,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鹏翎胶管股份,也不由鹏翎胶管收购该部分股份。刘世菊的直系亲属刘世文、王泽祥的直系亲属王泽龙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9、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张洪起、李风海、张兆辉、李金楼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张洪利、张兆玲等上述董事或高管的直系亲属,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同时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后在其上述直系亲属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相关直系亲属离职后半年内
10、,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监事张万坤、王培利和公司高管王忠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十二个月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和/或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其申报离职,则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若其申报离职,则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鹏翎胶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天津鹏翎胶管股
11、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5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以及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对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A股上市划转部分国有股权有关问题的批复(津国资产权【2011】59号),公司法人股东博正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150.2221万股国有股在本次发行后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博正投资的禁售期义务。二、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二、
12、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票承诺票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董事李风海、张兆辉、高级管理人员李金楼、王忠升持有公司股份,以上人员承诺如下:(一)减持承诺(一)减持承诺 签署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签署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日至签署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
13、调整。(二)承诺履行和约束措施(二)承诺履行和约束措施 1、同意由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监督签署人按照本承诺函的内容履行。2、若签署人违反承诺时,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签署人进行处罚和制裁。3、凡违反上述减持承诺违规减持的,一律视为签署人对公司的违约,应按照每笔减持金额的20%向公司支付违约金。4、本承诺一经作出,即构成签署人对公司不可撤销的单方面合同义务,且不得因签署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6 2013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
14、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值时维护公司股价的预案。2013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亦审议通过了上述预案。根据该议案,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且保证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在股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本预案中涉及的每股净资产值均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时将采取如下稳定股价的措施:(一)股票回购措施(一)股票回购措施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且保证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当公司股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公司将会按照下列条件
15、进行回购:(1)当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在每股净资产值水平上下跌不超过5%的,在股价跌破每股净资产值的首个交易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届时公司股本总额(不含尚未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的1%;(2)当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在每股净资产值水平上下跌不超过10%的,在股本总额1%的股票已回购完成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届时公司股本总额(不含尚未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的5%(包含之前已回购的1%);(3)当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在每股净资产值水平上下跌不超过15%的,在股本总额5%的股票已回购完成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届时公司股本总额(不含尚未转
16、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的10%(包含之前已回购的5%);(4)当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在每股净资产值水平上下跌不超过20%的,在股本总额10%的股票已回购完成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届时公司股本总额(不含尚未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的15%(包含之前已回购的10%);(5)当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在每股净资产值水平上下跌不超过30%的,在股本总额15%的股票已回购完成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届时公司股本总额(不含尚未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的20%(包含之前已回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7 购的15%)。公司针对
17、上述任一触发回购义务的情形实施回购行为均以一年一次为限。回购义务触发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制定回购计划,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上述回购的公司股票不超过股本总额5%的部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奖励给公司职工;超过股本总额5%的部分,将全部注销,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减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已出具书面承诺,届时将支持公司的股票回购行动,且如果公司未能按照上述预案要求实施股票回购,张洪起先生将代替公司按照上述预案设定的条件和内容履行公司股票回购事项,回购的股票归张洪起本人所有,不注销或用于股权激励。(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8、)和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措施措施 1、控股股东的增持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于2013年12月18日出具承诺,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当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由其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收盘价首次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每股净资产值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且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时,签署人将以如下二种方式孰高确定的资金额(简称“增持基金”)实施对公司股票的增持:(1)上市后本人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50%;(2)人民币1000万元。2、签署人同意在增持义务触发后的10个交易日内完成上述增持行
19、为,上述增持基金使用完毕则本人的增持义务履行完毕。若签署人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增持承诺的,一律视为签署人违约,每违约一日,签署人应按照承诺义务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向公司支付承诺违约金,直至签署人按照承诺履行增持义务为止,违约金可以从签署人税后分红和薪酬中扣缴,所有违约金归公司所有。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8 签署人应在完成增持后向公司提供交易记录等书面文件证明其已完成本承诺所载之增持承诺,并愿意接受公司及保荐机构的核查。本承诺一经作出,即为不可撤销,在增持义务触发后,若签署人不予履行,公司有权以签署人为被告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公司
20、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承诺 非独立董事李风海、张兆辉、高级管理人员张宝新、李金楼、王忠升、刘世玲于2013年12月18日出具承诺,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当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由以上人员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一、增持承诺 作为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票价格,现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签署人谨此承诺: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收盘价首次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每股净资产值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且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时,签署人同意无条件增
21、持公司股票,本人的增持额以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从公司累计获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简称“增持基金”)为标准。2、签署人同意在上述增持义务触发后的10个交易日内完成上述增持行为,上述增持基金使用完毕则本人的增持义务履行完毕。3、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本人有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二、对增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1、若签署人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增持承诺的,一律视为签署人违约,每违约一日,签署人应按照义务增持额日万分之五计算向公司支付承诺违约金,直至签署人按照承诺履行增持义务为止,违约金可以从签署人税后分红和薪酬中扣缴,所有违约金归公司所有。2、签署人将在
22、完成增持后向公司提供交易记录等书面文件证明其已完成本承诺所载之增持承诺,并愿意接受公司及保荐机构的核查。3、本承诺一经作出,即为不可撤销的,且不得因签署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9 4、本承诺一经作出,即构成签署人对公司的单方面合同义务,在增持义务实际发生时签署人必须无条件履行,若签署人不予履行,公司有权以签署人为被告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根据公司2013年12月18日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后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
23、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关增持承诺。”(三)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三)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二年内,为了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公司将会尽快依法推出公平、合理且激励力度适宜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将获得激励股份,但该部分人员均须书面承诺不得在低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减持,并附有相应的承诺约束措施。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为公司提供长期发展的动力,同时对维护公司股价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会产生良好的积极效果。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本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本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的承诺披
24、露内容的承诺(一)公司的回购及赔偿承诺(一)公司的回购及赔偿承诺 1、本公司公开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届时,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盘前或当日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并在1个月内公告股票回购方案及具体实施办法。该等股票回购方案必须满足如下回购价格和回购时间的要求:(1)回购价格: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2)回购行为需在回购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交易日之内完成。2、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25、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效的司法裁决文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公司回购新股不影响投资者对本公司的民事索赔。3、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同意证券监管机构依据本承诺函对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任何处罚或处理决定。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10 4、本承诺函一经作出,即具有不可撤销的法律效力。(二)控股股东的回购及赔偿承诺(二)控股股东的回购及赔偿承诺 1、若发行人公开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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