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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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一、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的目的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行为等,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管理办法,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不良执业记分是针对效验规范的依
2、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标准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为 10 分、6 分、4 分、2 分、1 分五个档次,其中10 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医疗机构有 12 种情形,一次记 10 分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院感事件、传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不良影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 69 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50 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41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
3、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
4、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第 50 条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
5、者谎报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41 条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一下的罚款:(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测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监测、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发生放射
6、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39 条)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三、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过失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理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者恶劣的社会影响;四、遗弃患者,或因收费等原因延误危重患者治疗造成严重后果
7、;五、抗拒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七、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经营性质、服务方式或执业地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八、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护范措施;(三)连续
8、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部善因素;(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九、疏于管理,致使麻醉、精神药品流失;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业处
9、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十、违反医院消毒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的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爆发、传播;十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需经审批的有关医疗技术(包括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人工受精、心血管介入技术、产前诊断等;)十二、未经批准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
10、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有九种情形,一次性记 6 分一、医疗废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对未经过处理的医用废水直接排放;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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