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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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费2022/10/243房地产、建安企业涉及的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费有12种:1.营业税 2.城建税 3.教育费附加 4.土地增值税 5.房产税 6.土地使用税 7.印花税 8.企业所得税 9.耕地占用税 10.个人所得税 11.契税 12.车船使用税 增值税等该行业偶发性税种不作考虑。2022/10/244 房地产各经营阶段的涉税环节与涉及的税种房地产各
2、经营阶段的涉税环节与涉及的税种 阶段阶段 涉及的税种涉及的税种 备注备注开发建设期开发建设期 契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取得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 设计设计 施工施工 监理监理 咨询咨询印花税印花税 销售期房销售期房 营业税营业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土土地增值税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个人所得税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 租售管理期租售管理期 营业税营业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土土地增值税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个人所得税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销售房屋 转让土地使用权 出租房屋或土地出租房屋或土地 营业税营业税 城建税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教
3、育费附加 企企业所得税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印花税 2022/10/245阶段 涉及的税种备注自用房屋或土地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自用房屋或土地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赠与房屋或土地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土地增值税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代收费用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房屋抵押贷款 印花税 以房抵债时按销售不动产纳税 对所建房屋兼营物业管理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股利分配 个人所得税 按股息、红利所得计税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问题分析问题分析房地产企业
4、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问题分析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问题分析1.1.开发开发产品的产品的完工条完工条件件2.2.房地产企业核定征税问题房地产企业核定征税问题3.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4.房地产销售合同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房地产预售合同5.房地产企业的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的视同销售6.期间费用与税金期间费用与税金7.7.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成本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成本8.维修基金费用维修基金费用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问题分析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问题分析9.配套设施成本配套设施成本10.利息支出利息支
5、出11.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12.成本对象的归集与分配成本对象的归集与分配13.计税成本的主要内容计税成本的主要内容14.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15.企业预提(应付)费用企业预提(应付)费用1.开发开发产品的产品的完工条完工条件件确认完工的目的是将预计的所得额,转化为实际的应确认完工的目的是将预计的所得额,转化为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因为收入是确定的,完工的目的是确认纳税所得额,因为收入是确定的,完工的目的是确认实际成本。实际成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
6、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俗称大证)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俗称大证)2.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企业通过正式签订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房地产销售销售合同合同或或房地房地产产预售预售合合同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如何理解正式签订?主要看实质要件,而不是形式要件。如何理解正式签订?主要看实质要件,而不是形式要件。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商品房销售管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办法2001建设部令第建设部
7、令第88号号 第三条第三条: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房价款的行为。2.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
8、合同1.商品房销售管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办法2001建设部令第建设部令第88号号 第十六条: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商品房基本状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11)解决争议的方法;(12)违约责任
9、;(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2.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2.关于关于审理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号)号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
10、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认定有效。3.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法释法释法释【2012】7号号 2.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3.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法释法释法释【2012】7号号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
11、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
1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期间费用与税金期间费用与税金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国税发当期按规定扣除。(国税发200931200931号号1212条)条)关于税金中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应当计入关于税金中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应当计入期间费用,不得计入土地成本或开发成本期
13、间费用,不得计入土地成本或开发成本4.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17条第条第1款款)属于计税成本对象中的不可单独销售开发产品,作为过渡性的成本计属于计税成本对象中的不可单独销售开发产品,作为过渡性的成本计算对象,先归集,后分配。其建造费用计入开发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算对象,先归集,后分配。其建造费用计入开发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需要在成本对象中进行分配。需要在成本对象中进行分配。判断公共配套设施是否具有营利性的证据链:判断公共配套
14、设施是否具有营利性的证据链: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条例主要主要解决资产的物权属性的问题;解决资产的物权属性的问题;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办法主要解决的资产主要解决的资产交接程序问题。交接程序问题。公共配套设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但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公共配套设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但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依据予以记载。依据房屋房屋登记登记办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2008建设部令建设部令168号。号。4.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
15、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以外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进行处理。(17条第条第2款款)4.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3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
16、补偿可直接抵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纳税所得额。(第第18条条)无偿为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提供上述开发产品无偿为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提供上述开发产品的,不视同销售,其建设成本在建造成本中核算。的,不视同销售,其建设成本在建造成本中核算。5.利息支出利息支出(14)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
17、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几个重要问题利息支出几个重要问题(24)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
18、、信托公司等金融。(2011年年公告第第34号)号)金融企业界定可借鉴的税法金融企业界定可借鉴的税法依据依据:国税函:国税函2009377号号第第4条条:银行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信托投资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企业企业所得税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所得税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利率,也可以是
19、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土地土地增值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值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利息支出几个重要文件利息支出几个重要文件(34)2009年国税函年国税函312号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利息支出几个重要文件利息支出几个重要文件(34)2009年国税函年国税函7
20、77号号:企业向除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企业向除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
21、、法规的行为;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利息支出几个重要文件利息支出几个重要文件(34)2008年财税字年财税字121号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统借统还确认为关联借款,符合条件的不受债资比例限制统借统还确认为关联借款,符合
22、条件的不受债资比例限制(2009年国年国税发税发2号号)统借统还利息支出的凭证管理统借统还利息支出的凭证管理(44)出具银行与统借人协议出具银行与统借人协议贷款贷款通则通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银行给统借人开具的发票复印件;银行给统借人开具的发票复印件;统借人向成员公司签发的原始凭证分割单:统借人向成员公司签发的原始凭证分割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第四十一条条 第二款第二款: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第五十一条条 第四项第四项 第二款第二款:原始凭证
23、原始凭证分割单分割单6.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企业所得税问题: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
24、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6.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277号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
25、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7.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可否可否销售原则销售原则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分类归集原则分类归集原则简化核算简化核算功能区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住宅与非住宅住宅与非住宅定价差异原则定价差异原则还迁房与商品房还迁房与商品房成本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毛坯房与成品房毛坯房与成品房权益区分原则权益区分原则自行开发与合作开发自行开发与合作开发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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