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审核调剂发药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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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审核、调剂、发药管理制度1、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2、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3、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2、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院内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4、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5、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1) 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3) 剂量、用法;(4) 剂型与给药途径;(5)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6)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6、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
3、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7、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8、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调剂人和复核人应当在处方上签名。9、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10、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11、 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12、 急诊处方必须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配发。13、 拆零药品使用的包装药袋应清洁卫生,药袋上应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批号、有效期、拆零单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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