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办法(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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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局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在行政管理、购买服务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合同管理工作。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项目合作合同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下列类型:(一)除政府采购外的行政管理合同;(二)购买服务合同;(三)其他行政机关合同。第四条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第五
2、条 职责分工(一)办公室负责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的重点:合同主体资格及权限;合同签订方式;合同变更问题;合同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办公室在审查合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审查论证,提供论证意见。(二)办公室、各业务股室按照各自职能,履行机关合同的相应监管职责。(三)承办股(室)负责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以及履行等事宜。第六条 订立合同的程序:(一)调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二)谈判。合同标的额度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分管领导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人
3、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负责具体工作;(三)起草。根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订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四)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应当先由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进行风险评估。重大事项,应当经办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五)签订。合同文本应当由局主要领导或者受其委托的分管领导签订,并加盖局行政公章。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订立。第七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八条 订立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内容:(一)超越职权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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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单位 合同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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