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doc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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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行为,提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项目及特种结构的桥梁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第五条内容,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目的1、发现和纠正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为综合评价工程参建单位的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2、;3、部分检查资料作为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依据1、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2、工程合同文件;3、其它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第六条 监督检查实行监督责任人负责制。监督责任人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委派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人或组织,应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第七条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责任人应根据受监项目工程特点和总体进度计划,制订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完成后形成监督检查工作台帐。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是每次监督检查的时间、主要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效果的汇总记录。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第八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
3、具体内容各省可参照附表一、二自行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标准试验以及治理质量通病的情况。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从业单位合同履行情况、执行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从业人员素质,工程自检、抽检资料,防治质量管理通病的效果等。规范化施工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实施过程中关键部位、重要工序的规范化操作程度,防治施工工艺通病的效果等。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及已完工程的外观质量,防治工程实体质量通病的效果等。第九条 附表三中所列的抽查项目应进行重点抽查。各抽查项目的检测
4、数量应相对平衡,权值为3的抽查项目的抽查点数应不少于每次抽查总点数的15%。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第十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分为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全面检查是通过巡视、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进行抽样检测试验等措施检查受监项目质量管理、规范化施工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掌握全面质量状况。专项检查是通过查阅资料和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样检测对受监项目某建设环节、特定工序或工程部位采取有针对性的深入检查。专项检查可分为对从业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试验室认证、内业资料、监理工作效果、拌合场和预制厂、原材料、施工工艺、工序或部位的检查。巡视检查是查看施工现场,检查规范化施工情况、工程外观质量及质量管
5、理工作情况,对存在质量疑问的项目提出试验检测要求。第十一条 全面检查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受监项目建设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不予通知。第十二条 受监项目开工两个月内,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质量管理行为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从业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工地试验室的运行质量等。第十三条 路基工程进入下道工序前须进行专项验收检查,桥涵、隧道完成后可进行结构尺寸和外观质量检查,检查数据可用于质量鉴定。应用于鉴定的监督检查数据,应按要求合理选点,科学采集。第十四条 受监项目每年全面质量检查不少于1次,质量巡查不少于3次,专项质量检查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或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确定。第四章 监督检
6、查资料分析与反馈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完成后,应按抽查项目、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整理数据,向有关单位反馈。第十六条 抽查项目采用单点合格率计算。实测值评价标准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其中压实度采用设计值或规定值作为控制标准。第十七条 受监项目(合同段)数据汇总采用各抽查项目单级加权合格率计算。单级加权合格率是指对受监项目(合同段)的抽查数据汇总分析时,直接对所抽查项目的单点合格率按对应权值计算出的加权合格率,不考虑对应合同段(单位工程)的投资额(或权值)。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在工程现场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下发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对于重
7、大问题或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可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以通报形式在15日内印发。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核查机制,要求受监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对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落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结果必须由监督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并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每次监督检查完成后按项目单次检查数据汇总表进行数据汇总。各合同段相同类别单位工程的检查资料汇入同一单位工程类别。并可定期将有关抽查数据汇总,作为分析动态质量状况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受监项目完工后,宜将部分监督检查数据汇总、整理,作为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之一。第五章 监督检查资料管理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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