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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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教育法第1页,本讲稿共13页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2页,本讲稿共1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 学生学生 第三章学校第三章学校 第四章教师第四章教师 第五章教育教学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六章经费保障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
2、附则第八章附则第3页,本讲稿共13页第一章总则w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w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w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w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w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w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
3、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第4页,本讲稿共13页第二章学生w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w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w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w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5页,本讲稿共13
4、页第三章学校w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w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w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w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第6页,本讲稿共13页第四章教师w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w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w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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