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起源及相关法规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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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的起源及相关法规第1页,本讲稿共32页目录信托背景、在中国的发展、概念1信托法律关系2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办法34第2页,本讲稿共32页 信托背景v起源于古罗马遗产信托v“尤斯制”(USE)近代信托原型 教徒立遗嘱将土地赠与教会 -国王颁布没收条例-教徒立遗嘱将土地交予第三人为教会利益处分土地-若第三人损害受益人利益得不到普通法的保护-最终确立衡平法对受益人的保护,创设Use制。第3页,本讲稿共32页 中国信托发展v2001年前:发展整顿v2001年-2007年 初步发展v2007年至今 快速发展第4页,本讲稿共32页 信托概念v信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
2、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v从以下四个角度看信托:得人之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履人之嘱 (1)信任是信托的基础 (2)财产转移是信托的关键 (3)受托人名义是信托的形式 (4)委托人意愿是信托的目的第5页,本讲稿共32页 信托法律关系交付财产、设立信托管理信托享受信托利益第6页,本讲稿共32页 设立信托v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v信托目的(不得违法)v信托财产(委托人确定、合法所有的财产)v信托形式:以书面形式设立信托,不得以口头形式。v公示(登记):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登记的
3、,不产生效力。第7页,本讲稿共32页 信托财产v委托人交付、由受托人占有并管理的财产。v特性:1、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被分离,占有、使用、收益、处分)2、信托财产独立性 理解: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整体,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方的债权人行使债权均不得及于信托财产 体现:破产隔离;信托财产损益独立(分别管理、分别记帐)3、同一性(物上代位性):处理信托过程中取得的财产第8页,本讲稿共32页 信托财产v信托财产不被强制执行。违反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信托法明确了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v例
4、外: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 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 务,债权人要求清偿 债务的;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4、法律规定的其他 情形。第9页,本讲稿共32页 委托人v信托设立人。v条件:1、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v委托人权利:(英美法系委托人一般无权利)知情权;管理方法变更权(21条);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的撤销权(行使期限一年)解任权v委托人义务 交付信托财产 不得干预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 按约定支付报酬第10页,本讲稿共32页 受托人v信托财产管理人,在信托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v条件:具有民事行为
5、能力(营业性信托必须是信托公司)v受托人义务:(1)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不得与受益人利益冲突);(2)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3)关联交易禁止义务(不得将信托财产转化为固有财产;不得 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及不同信托财产间进行交易)(4)除信托报酬外,不得以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 (5)保存处理信托事务记录义务;(6)信息披露义务 (7)为委托人、受益人保密义务 (8)自处理义务 (9)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v受托人权利 (1)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产生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2)获得报酬第11页,本讲稿共32页 受益人v信托利益享有者。v条件:无
6、条件限制。(受托人不得为同一信托唯一受益人)v受益人权利:(1)知情权;(2)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3)解任权v受益权消灭 (1)唯一受托人与唯一受益人身份归属于同一 (2)受益人全部放弃受益权,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 或其继承人v受益权转让 除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外,信托受益权可转让与继承。(转让规定)第12页,本讲稿共32页 信托与相关制度的区别信托代理行纪债设立合同、其他行为合同行为合同行为合同行为、法律规定对外名义受托人自己名义委托人名义(不以自己名义)行纪人自己名义财产权独立,不属于委托人、受托人不转移转移占有,但不转移所有权不具独立性和同一性,且平等受偿权限一切权限(除
7、约定和法律规定外)委托人授权委托人指示以资金为主,归属债务人使用利益与责任归属信托财产归属委托人归属委托人除利息外,归属债务人终止委托人不得随意终止委托人可随时终止委托人可随时终止-有偿有/无偿有/无偿合同法有偿有/无偿第13页,本讲稿共32页 信托变更与终止信托当事人变更v受益人变更情形: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3、经受益人同意;v受托人变更: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5、辞任或者被解任;第14页,本讲稿共32页 信托变更与
8、终止信托终止情形v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v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v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v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v 信托被撤销;v 信托被解除。第15页,本讲稿共32页 信托变更与终止信托终止法律后果v信托财产归属权利人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文件规定的人;文件未规定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归属:1)受益人或其继承人;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v归属权利人的权利保全 信托终止时起,至信托财产移交完毕时止,信托关系仍视为存续,受托人仍负各项义务v终止后,受托人报酬请求权和费用补偿权的保护 保护方式:1)留置信托财产;2)行使对财产权利归属人的请求权第16页,本讲稿共32页 两规修
9、改背景v目的:一是促进信托公司科学发展需要(部分信托公司出现风险);二是完善需要,对原有法规进行系统性梳理,且监管职能明确由银监会履行;三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v调整主要方面:v对信托公司经营提出了要求:1、固有业务上,为实现受托人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务宗旨,强调“压缩固有业务,突出信托主业”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折入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固有财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实业投资(用于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自用固定资产投资)。2、关联交易方面,“限制关联交易,防止利益输送”,固有业务项下不得以固有财产向关联方融出资金和转移财产、不得为关联方担保、不得以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信托
10、公司指引中股东承诺不质押所持有股份,不以股权设立信托);集合资金信托项下,除资金来源于股东或关联人外,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第17页,本讲稿共32页 两规修改背景v3、对集合资金信托提出了严格于非营业信托的要求:委托人必须为唯一受益人,限制受益权拆分转让,对委托人进行了资格要求。4、在信托公司监管上,对不涉及异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取消事前报告要求。v取消了信托投资公司中的“投资”两字,主要是考虑引导信托公司突出信托主业,而不是限制信托公司的投资功能,对投资的限制也只是固有业务,信托业务不受影响。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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