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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 法 学 原 理总 论授课人:刘心稳公用邮箱告知 密码:62229472课 程 简 介 一、基础性概念的简要解释 (一)民法之“民”的意义 市民、国民;自然人。私人,个人,市民个人、私人。(二)民事 民事是指个人事务,私人事务。其内容,是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包括财 产利益和精神利益。每个人都不是孤立生活的,在取得和享受财产利益或者精神利益的时候,都同他人发生疏密不同的联系,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即财产利益关系和精神利益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财产利益关系成为财产关系,精神利益关系成为人身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三)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是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基本、普遍的社会关系。民事
2、关系的类型有:1、财产关系。既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分为两种:(1)财产所有关系。又分为特定财产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前者如房屋归自然人王某所有。后者如对他人土的地承包经营关系,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房屋的关系等。(2)财产移转关系。包括财产交换关系如买卖关系,无偿转让关系。如赠与、遗赠、继承等。2、人身关系。自然人的人格和身份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分别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前者如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誉等形成的社会关系。后者如婚姻、父母子女关系等。(四)个人事务与公共事务、国家事务相区别 1、公共事务。以公共利益为内容。2、国家事务。以国家利益为内容。利益的归属者不同,决定了利益取舍的法律规
3、范不相同。(五)“民”的内涵的扩大 1、团体的出现。由氏族到家族的生产和消费关系。由家族到个人的生产和消费关系。个人以共同目的为纽带、以契约为媒介,组合起来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团体出现。原因:人们为实现共同目的。包括共同财产目的或者公共利益目的。2、团体的意义。团体是有共同目的的若干个人或者若干财产的聚合体。3、类型。(1)社团。共同目的的若干个人所结成的团体。如“商会”、“俱乐部”、“公司”等。共益性社团。赢利性社团。公益性社团。社员出资是其财产的起始来源。(2)财团。为实现特定公益目的的财产的聚合体。如“医院”、“学校”“基金”。没有社员。设立人或捐赠人无偿提供的资产,是其财产的来源。4、基
4、本特点。团体以单一、整体的形式,而不是以团体成员个人或捐赠者个人的形式,同他人发生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样,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参加者,就有了个人与团体。(六)个人与团体在民法上的地位 1、个人。个人在民法上叫“自然人”。是民事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团体。团体具备法定条件的,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人格,叫“法人”。是民事主体,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没有法人的资格,叫“非法人团体”、“无民事权利能力的团体”。(八)民法和民法学 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后边有详细解说,这里从简。民法学,就是关于民事、民事法律的科学。由于在宪政体制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
5、法,从学科层面讲,民法学是与宪政理论相和谐的一门人文学科。二、本课程研究对象及其特点 以民事现象的一般性规律为研究对象,内容富有伦理性、理论性、技术性和实用性等特点。(一)民事现象 1、民事现象的意义和基本形态。(1)意义。个人生存、活动、发展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由其发生的社会观念、法律制度、司法活动。(2)形态。四种:民事关系。民事观念。民事法律。民事司法活动。2、民事现象的特点。(1)以个人生活利益为内容,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有联系,但毕竟不是公共利益、国家利益。这是民事现象的本质特点。(2)其本质特点决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务有自治性,即民法学上所说的“私权自治”、“意思自治”,每一个民事主
6、体都是“自己的事务、自己决定、自己行为、自己负责”。(3)民事现象虽然以“私人性”为本质特点,但是由于每一个人都不是孤立地生存、活动和发展,个人事务、个人利益与公共事务、公共利益有一定的联系,因此,需要有法律加以调整。民法就是调整个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所以,民事法律也是一种民事现象。(4)民事纠纷是不能避免的社会现象,对民事纠纷的审判,是法院根据民事法律,衡平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的活动,其结果,是以国家的强制力,认定一方的利益为合法并加以保护、另一方的诉求不正当而不予支持,这样,就直接关系当事人个人利益,因而可以认为一种民事现象。(二)以民事法律的形成、实施、完善的一般性规律为研究对
7、象 1、民法的形成及其价值。自然人的个人正当生活利益是民法的维护目标。2、民法的实施。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正常实现为条件和目的。通过裁判维护之。3、民事现象的客观规律。最大限度地维护个人正当生活利益,激发每一个人的创造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积极性,适应个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不断提升的经济和精神生活利益的需要,促进全社会精神、物质文明的进步。(三)以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为枢纽,以权利、特别是请求权为核心 1、民事法律关系。抽象意义的法律关系。具体的法律关系。2、总论。从一般和抽象的意义,研究法律关系如何发生、有何特点、效力等。两大类法律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3、分论。从个别、具体的角度,研究各种具体
8、法律关系的发生、特点、构成要件、效力、差异等。4、请求权的核心地位。人身关系中的请求权。财产关系中的请求权。各类法律关系中,有各种具体的请求权。研究民法,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研究、掌握这些请求权理论和法律规定。三、民法学课程的基本内容 (一)本课程内容是对德国民法“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借鉴和发展 1、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结构。2、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特点。3、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发展。(1)在德国。(2)在欧亚大陆。意、俄、日。(3)在中国。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总论部分的内容概要 1、绪论。2、民事主体。依据民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3、权利(法律上的利益)两大传统权利:人
9、身权、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分别以人格和身份利益为内容。财产权:物权、债权。前者以对特定物享受利益为内容,后者以通过特定人的特定行为取得利益为内容。新类型:知识产权。以对智慧成果专有性利益为内容。4、行为。能够引起权利、承担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行为。(1)行为与目的。(2)行为与利益。(3)行为的类型与正当性。(4)行为与法律。(5)行为与权利。5、代理。制度价值:由代理人“为他人利益而计算和行为”。6、时效和期间 (1)时效。所谓“时效”,通俗地说,就是“时间对民事权利的效力”。消灭时效。使权利(胜诉权)消灭。取得时效。使取得权利(物权)。(2)期间。期间是民法规定的对权利的发生
10、、变更、消灭有直接作用的时间范围。法定期间与约定期间。(三)分论部分的内容概要 四类具体法律关系(权利):1、物权关系。一般原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2、债权关系。债的一般原理、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3、知识产权。一般原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在课程安排上,单独开课)4、婚姻亲属关系。婚姻、亲属。(与继承法合并开课)5、继承关系。一般原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四、学习方法与训练安排 (一)讲授 有所取舍:对重点、难点详细讲,对一般问题略讲,甚至不讲。(二)自习:预习、复习 (三)课外练习 阅读参考资料并写读书笔记;做少量练习题、
11、写小论文(三千至五千字)。五、主要参考资料 (一)教材类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王卫国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李永军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王泽鉴著: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二)专著类 谢怀栻著: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增删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段厚省著:民法请求权论
12、,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日 星野英一著:私法中的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德 鲁道夫.冯.耶林著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谢怀栻 著: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李永军 主编:民事权利体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费安玲、朱庆育编:民法精要,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教材系列读物。(三)论文类刊物、网站 民商法学月刊,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政法论坛编辑部。中国民商法律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民商经济法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在这些网站上,可以搜寻到很多论文。绪 论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和调整对象
13、 第一节 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点说明:三点说明:(一)民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民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二)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关系的法律部门 (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平等主体的含义:在法律关系中处平等主体的含义: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法律地位
14、的当事人。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二、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二、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的民法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三、民法的语源三、民法的语源 (一)外来语之说(一)外来语之说 (二)固有词汇之论(二)固有词汇之论 (三)从观念、制度层面分别讲,(三)从观念、制度层面分别讲,有不同的结论。有不同的结论。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三)民法与婚姻法 (四)民法与劳动法第二节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的含义一、调整对象的含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确认、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确认、保护的社会关系。保护的社会关系。二
15、、民法的调整对象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三个方面的析解:三个方面的析解:(一)平等主体(一)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平等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主体。主体是指在民法上享有、主体。主体是指在民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平等。平等是指法律关系的当、平等。平等是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有四层含义:有四层含义:(1)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16、。位平等。(2)当事人的人格和身份平等。)当事人的人格和身份平等。(3)在财产利益上,当事人除对方)在财产利益上,当事人除对方同意无偿者外,都应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同意无偿者外,都应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则。(4)法律保护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1、人格关系。(1)人格的意义、要素与特点。(2)人格关系。(3)人格权关系与人格权。2、身份关系。(1)身份的意义和特点。民法上的身份,特指自然人因婚姻、血缘等关系对其亲属的资格和地位。疑问:法人有无身份?身份能否存在于自然人与其智
17、慧成果之间?(2)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是指自然人与其亲属之间的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等。(3)身份利益。(4)身份权关系和身份权。(5)身份关系的消灭。(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1)意义。具有经济利益的客观对象。(2)类型。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3)财产与个人的关系。与生存、发展;与自由。2、财产关系。(1)意义。社会成员之间因财产归属和财产移转发生的社会关系。(2)类型。两类:第一类,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第二类,根据行政法律、法规发生的、所谓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行政拨款、税收等关系。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8、。两类:第一类,是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物权关系为典型。民法理论上有人称其为“静态财产关系”。第二类,是财产移转关系。通常叫做“动态财产关系”。合同关系是代表。通常叫做“动态财产关系”。(三)民法上财产权关系和财产权的基本类型 1、财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呢?2、财产权。与财产关系一一对应。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一、渊源的意义 二、渊源的种类 (一)宪法中的有关规范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行政法规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五)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制定的在本地方有效的有关民事关系的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条例。(六)国家认可的民
19、事习惯 三、规范作用与效力位阶 (一)规范作用 (二)规范效力位阶 第四节 民法的效力 一、民法效力的意义 二、时间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其内涵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民法规范发生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即效力何时开始,到何时终止 1、民事法律生效的时间。2、民事法律的失效时间。(二)民法对本法生效前的民事关系的效力。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三、空间效力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地方性法规,只在该地区内有法律效力,在其他地区不发生效力。四、对人效力 民法的对人效力,指民法对哪些人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
20、对人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二)对于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批准设立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另外,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公民、法人享有的权利,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三)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住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但是,依照我国法律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协定,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第二章 民法的演进、内容和体系 第一节 民法的演进 一、罗马私
21、法 公法、私法。由此产生的公权力和私权利 罗马私法的精粹:法学阶梯和 学说汇纂。二、欧洲国家对罗马私法的承继 (一)法国民法典 近代民法的开端 (二)德国民法典 近代民法的技术尖端 (政策方面 但主要是技术层面)(三)英国法律对罗马法的承继 普通法 衡平法 美国的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对我国民法和民法学的影响愈来愈大。三、我国民法的固有和引入 四、成长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内容 一、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内容 (一)“三编制”体现了浓重的财产法色彩 (二)确立了民法“三大原则”1、人格独立原则。(或者说是社会身份平等原则)2、私权神圣原则。(由私权与公权关系的理念、财产即人格理念分
22、导)3、契约自由原则。(由“社会契约论”理念导引;契约自由作为私法理念,主要是意思自治、过错责任)(三)民事权利能力的设计 (四)法人制度的首创。二、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内容 “五编制”及在法律技术上的精巧构思。主要有以下的成就和贡献:(一)总则(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则)与分则(法律关系的个别规则)的合理构建 (二)法律行为制度的概括规定 (五)形式主义(外观主义)哲学思想在法律上应用。(六)人格权的认可和保护 (七)财产权细化 1、财产权物权、债权二分。即物权(对物支配权)和债权(对人请求权)的划分。(与法国民法的区别)2、权利体系的构建:建立了请求权体系;发现了形成权。3、物权法、债法的一般规则与
23、个别之债的规则的体系化搭构(总则与分则)。三、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的继受 四、我国以民法通则为龙头的单行法群体 (一)民法通则的结构、内容与性质 (二)民法通则的地位 (三)民法通则的不足 (四)其他主要的单行法 五、立法机关的民法典草案 九编、1209条。包括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六、学者建议稿 梁慧星稿、王利明稿。法大稿。第三节 民法的体系 一、民法体系的意义 (一)意义 民法的价值判断标准同一性及其符号表现形式合理性的统一体。(二)价值判断的同一性、公开性、稳定性,要求价值符号体系化 二、民法体系的作用 价值判断标准的
24、统一,利于立法、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利于民法深入人心。第三章 民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的本质 一、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 二、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三、是私法 四、是权利本位的法 五、是已同质救济维护权利的法 六、我国民法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法的价值的高度集中体现。二、西方国家民法的五项基本原则 (一)法国民法确立的三大基本原则 人格独立、私权神圣、契约自由。1、人格独立原则。(1)意义。社会身份平等与权利能力平等。(2)实质。每个人在法律上都独立为人。个人生活利益方面,无人身依附,无株连。2、私权神圣原则。(1)意义。(2)内涵。人格权神圣和
25、所有权神圣。3、意思自治原则 (1)意思自治的意义 (2)意思自治的前提及正当性 前提:自由和理性。正当性:人是理性动物,能够理性地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自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属性,自治是人自由和理性的具体化;凭借理性,个人能够在合作秩序中实现自治,利益最大化。(3)内涵。积极面:自主选择、自主参与。消极面:自己责任、过错责任。继受、质疑和发展。(二)德国民法以来新发展的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个人本位、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义务本位的理念冲突 1、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2、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有偿行为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公共利益原则 (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基本要求 (一)选读一项 (二)内容:1.对所读文章的概括。2.个人心得体会。先概括文章要旨,也可夹叙夹议。(四)不少于3000字。(五)3月24日上课交。读 书 笔 记 一、课外阅读书目 1.谢怀栻 著:外国民商法精要第一编。2.徐国栋:“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流考”,载于法学 2001 年第 10 期。3.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载于法学研究 2000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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