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在建筑中具体的功能、用途和设置要求有哪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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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设施在建筑中具体的功能、用途和设置要求有哪些-根据消防法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及其说明我们现代的生活都避免不了的经常活动在各种楼宇、会堂等居住、办公场所,或者逗留在各类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锻炼和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然而,在这些场所中都有消防设施与你陪伴,可以说消防设施在我们身边“无处不在”,它无时无刻都在监控、看护和保卫着您的安全。因此,认识消防设施、了解消防设施是我们应该普及的消防常识,火灾事故情况下会利用消防设施逃生是我们应该掌握消防技能;爱护消防设施、保护消防设施是我们大家的共同责任,根据消防法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下面对我们身边的消防设施的功能、用
2、途和设置要求做如下介绍,供大家认识了解:一、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建筑火灾危险性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其中,各种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又以它的起火条件来划分。易燃可燃液体的起火条件是闪点,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我国把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对易燃可燃液体只划分为甲乙丙三类(60度为丙类)。对于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是以爆炸下限来划分的。因为爆炸下限越低,意味着空气中含有少量的可燃气体,遇火源即可爆炸,说明它更危险。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两类(爆炸下限10%为乙类)。对于石油化工企业还需要说明一点,压力
3、容器内的物质,当加热温度超过其自然点,以及易燃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接近(小于10度)或超过其闪点的,一旦泄露遇明火会引其燃烧或爆炸的,也应按甲类看待。(一)甲类,甲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以下6种情况:1.闪点28的液体。如:乙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酯、醋酸甲脂、硝酸乙脂、汽油、丙酮、丙烯、乙醛、60度以上的白酒等易燃液体均属此类。2.爆炸下限10%的气体。如:乙炔、氢气、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气体均属此类。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既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如: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
4、、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等易燃固体均属此类。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的气体并引起着火或爆炸的物质。如:钾、钠、锂、钙、锶等碱金属和碱土金属;氢化锂、四氢化锂铝、氢化钠等金属的氢化物;电石、碳化铝等固体物质均属此类。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着火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如: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等强氧化剂均属此类。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着火或爆炸的物质。如: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等易燃固体均属此类。(二)乙类,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以下6种情况。1.闪点28至60。可燃固
5、体(四)丁类:是指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的。化学危险品中具有代表性的物质有: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具体规定: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
6、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3.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
7、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二、总平面布局建筑总平面布局是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生产经营规模、建筑高度、建筑体积及火灾危险性、所处的环境、地形、风向等因素等,合理确定其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以消除或减少建筑物之间及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和火灾危害。主要从一下几方面考虑:(一)周围环境选择。各类建筑在规划建设时,要考虑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特别是工厂、仓库选址时,既要考虑本单位的安全,又要考虑邻近的企业和居民的安全。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
8、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二)地势条件选择。建筑选址时,还要充分考虑和利用自然地形、地势条件。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以免火灾对周围环境造成威胁。遇水产生可燃气体容易发生火灾爆炸的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企业,宜利用地形,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的地方。(三)考虑主导风向。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独立设置。易燃材料的露天
9、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四)划分功能区。规模较大的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划分生产区、储存区(包括露天储存区)、生产辅助设施区、行政办公和生活福利区等。同一企业内,若有不同火灾危险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的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以利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便于安全管理。易燃、易爆的工厂、仓库的生产区、储存区内不得修建办公楼、宿舍等民用建筑。具体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具体规定是: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
10、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这里介绍防火间距:(一)防火间距的含义。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称为防火间距。为了防止建筑物发生火灾后,因热辐射等作用向相邻建筑物之间相互蔓延,并为消防扑救创造条件,各类建(构)筑物、堆场、储罐、电力设施之间等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二)防火间距的影响因素。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较多、条件各异,从火灾蔓延角度看,主要有热辐射、热对流、风向与风速、外墙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其开口面积大小、室内堆放的可燃
11、物种类及数量、相邻建筑物的高度、室内消防设施情况、消防扑救力量等。(三)防火间距的确定。在综合考虑满足扑救火灾需要、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基础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等对各类建(构)筑物、堆场、储罐、电力设施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作了具体规定,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具体规定是: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
12、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
13、、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
14、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5.2.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5.2.5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
15、范GB 50028的规定。5.2.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三、平面布置建筑的功能多种多样,往往有多种用途或功能的空间布置在同一座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空间的火灾危险性及人员疏散要求也各不相同,同-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原则进行分隔;当相互间的火灾危险性差别较大时,各自的疏散设施也需尽量分开设置,如商业经营与居住部分。即使一座单一功能的建筑内也可能存在多种用途的场所,
16、这些用途间的火灾危险性也可能各不一样。通过合理组合布置建筑内不同用途的房间以及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等,可以将火灾危险性大的空间相对集中并方便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或将这样的空间布置在对建筑结构、人员疏散影响较小的部位等,以尽量降低火灾的危害。设计时需结合本规范的防火要求、建筑的功能需要等因素,科学布置不同功能或用途的空间。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具体规定是:5.4.2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5.4.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17、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18、二层或三层;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5.4.5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
19、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5.4.6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2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20、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3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4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5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5.4.8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3 设置在高
21、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5.4.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2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3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22、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23、,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5.4.1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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