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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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5)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出席每年一次的身心健康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合格获得健康证方可上岗。二、食堂员工必须先到市疾病控制中心体检,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经卫生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在食堂工作。四、凡发生有损食品卫生的病症(呕吐、呕吐、咳嗽、咳嗽、烧伤、手外伤、咽喉痛等)时,应立即瓦解工作岗位,查明病因,化疗康复后,方可再次上岗。五、食堂负责人每天必须对每位食堂从业人员搞好上岗前检查,并搞好记录。例如辨认出存有第四条所述有关人员时必须立即处置。六、食堂从业人员凡患病、有疾病先兆必须向食堂负责人报告,患者必须由校卫生部门对其作检查治疗后再作决定。违背本制度规定的一律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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