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角度分析优先股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影响(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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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从实践角度分析优先股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影响2013年12月13日,中国证监会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意味着优先股即将推出。从本质上看,优先股是股性较强的股债混合工具之一,其风险高于目前资本市场主要的股债混合产品,如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永续债等;其内含的债券属性使其风险低于股票。从市场定位层面而言,优先股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市场对其寄予较高的期望。自办法推出以来,有部分媒体报道称,“优先股具有天然促进行业兼并重组的功能,存在重组预期的上市公司可以借力优先股实现自己的战略发展规划”。但从目前办法的条
2、款看,交易双方如以优先股作为并购重组交易的支付手段,仍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当前阶段,优先股仍不具备大范围推广的可能。一、办法的规定1、优先股股东的董事推荐权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控制权一直是交易双方争论的焦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主要指通过投票权实现对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权、对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其决定因素就是股东对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和对董事会中董事的推荐权。根据办法第二章第十条,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对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发行优先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有表决权。但上述5
3、种情形中并未明确优先股股东是否具有推荐董事的权力,而一般情况下优先股股东也不具备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因此,优先股股东并不能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2、优先股的付息方式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采用固定股息率的,可以在优先股存续期内采取相同的固定股息率,或明确每年的固定股息率,各年度的股息率可以不同;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采用浮动股息率的,应当明确优先股存续期内票面股息率的计算方法。”在重组交易中,可以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来约定股息支付方式,满足重组双方的一定需求。3、相关价格办法第三节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规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
4、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上市公司发行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普通股”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转换价格应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普通股股票均价”。根据wind统计信息,2012年度国内A股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仅为6.42%,可见,优先股的股息与其他债券类产品相比并不具有较强吸引力。另外,如果优先股持股人想将优先股要转换为普通股,则需要持有优先股超过36个月,即股份被动锁定36个月。再加上,优先股的转换价格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基本一致,因此,优先股并不存在制度套利的可能。4、审批
5、程序根据办法第四章发行程序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优先股与发行普通股的程序一致,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由保荐人保荐,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最终由中国证监会核准。二、市场的需求1、国外市场截至2013年6月末,美国市场活跃的优先股市值约为3800亿美元,其中,金融类公司发行数量的占80%以上。2000 年以来,美国优先股分红率在6%-9%之间,远高于同期普通股分红率以及债券收益率,且比较平稳,并没有出现较大的起伏;英国的优先股分红率在4%-10%之间,相较美国波动较大,且在2005年间分红率略低于同期债券收益率,但在其余时间内仍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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