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人事管理相关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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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处人事管理相关制度公证处人事管理相关制度1、公证处人事管理制度公证处在编人员的招考、调动、请辞等事项,应当报经主管司法局同意后,再呈报人事部门办理有关相关手续。非在编人员(含聘用公证员、公证业务辅助人员、行政后勤人员等)的聘用要严格按照公证处岗位编制设置方案进行,不允许超编进人。确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超编进人的,必须报主管司法局同意。公证处所有人事变动需经处务会议探讨通过。公证处编制内人员的人事档案在主管司法局指导下进行整理,有关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统一交主管司法局,归入本人档案。编制外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公证处自行处理或在市、区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公证处必须推行岗位目标责任制2、全员聘用制
2、根据工作需要,对所有岗位(包括在编、不在编)进行定岗定编定责,核定所需编制总数,报主管司法局审核。岗位编制设置方案1年一定,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时核定。根据岗位编制设置方案,公证处要与全体人员(包括在编、不在编)签订聘用合同,报主管司法局备案。3、主任负责制和选聘制度公证处推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一名,策划公证处的全面工作,拒绝接受主管司法局监督、指导。根据编委核定设立副主任,帮助主任工作。公证处主任、副主任应在具备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举产生,推举工作必须在主管司法局指导下展开,推举结果报主管司法局核准。公证处主任任期通常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主任任期内,存有三分之一以上公证员和领薪非公证员同意建议再次推举公证机构负责人,主管司法局应再次非政府推举。公证处主任的选聘与公证机构年度考核二者挂勾,任期内公证机构2次考核不合格,公证处主任严禁稳步出任主任职务,应当在符合条件人员中由主管司法局自行非政府推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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