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十三项核心制度之死亡病例讨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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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十三项核心制度之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医院十三项核心制度之死亡病例讨论制度1. 探讨范围:所有丧生病例均探讨、记录。2. 病人死亡后,必须在死亡后一周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特殊病例(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有纠纷的死亡病例必须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1周内进行讨论。3. 丧生病例探讨,由科主任或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策划,本科医护人员和参予救治的医师、护士均应当出席,必要时恳请医务科派人参加。4. 病史丧生记录内容:入院时间、丧生事件、入院情况、入院确诊、用药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进,救治经过)、丧生原因、丧生探讨记录、丧生确诊等;记录丧生事件具
2、体内容至分钟。5. 死亡病例讨论程序:5.1 探讨前经治医师必须顺利完成丧生记录。5.2 讨论时床位医师汇报病史;负责抢救的经治医师汇报抢救经过,陈述死因;主治医师补充诊治过程、死亡原因,指出可能存在的问题;主任(副)医师重点对诊疗、治疗(抢救)、死因存在的不足进行进一步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措施。5.3 探讨内容应当包含:确诊;化疗;丧生原因;应当汲取的经验教训。6. 各科建立专用死亡讨论记录本,在进行死亡病例讨论时,指定人员在死亡讨论记录本上按要求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三级医师发言讨论意见、应汲取的教训等。7. 丧生探讨记录本应当选定专人看管,未经分管院长或医务科同意,科室外任何人员严禁查询或节录。8. 经治医师对特定病例探讨的讲话内容展开综合整理,经科主任或主持人校对盖章后,报医务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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