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共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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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法规类别】技术标准【法规标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颁布机关】公安部【颁布日期】2007-06-13【实施日期】200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全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目次前言I引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规定15防火分隔措施26辅助疏散设施27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38火源控制39其它要求4前言本标准的4.1、4.2、4.3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2、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铁男、朱力平、马恒、李淑惠、沈纹、季俊贤、沈友弟、赵庆平、冯王碧、熊军、朱鸣、冯婧钰、宋树欣、田亮、倪照鹏、王宗存。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引言在既有厂房、仓库、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而住宿部分与其它部分又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设置消防设施,使得这类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与建筑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身安全,为火灾隐患的治理提供依据,制订本标准。1范围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
3、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0517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
4、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35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3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 and business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4基本规定4.1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a)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b)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c)厂房和仓库;d)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
5、共建筑;e)地下建筑。4.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a)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b)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c)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4.3除4.2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4.2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b)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c)住宿与非住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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