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接待日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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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院长接待日制度实施细则法院院长接待日制度实施细则为充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司法公信力,践行人民法院良好形象,融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1、院长(副院长)招待的事项为充分反映本院案件审判和继续执行工作,充分反映本院稽查和执纪中的问题。2、确认每月20日(节假日延后)为院长接待日,招待地点为县法院信访工作接待室,由本院院长、副院长轮流招待。3、立案庭庭长负责管理院长接待日的联系和精心安排,并确认一名信访工作接待室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审查到访当事人建议院长招待的事由,并负责管理联系和精心安排院长招待有关事宜。4、凡建议精心安排在院长接待日招待的到访人,应当事先至立案庭展开备案,由立案庭
2、统一招待。立案庭在介绍有关情况后,应当搞好记录,并分别情况并作如下处置:(1)对院长已预订的到访人,立即精心安排由院长招待。(2)对首次到访的到访人,立案庭先精心安排由到访牵涉案件的部门负责人展开招待,部门负责人应拒绝接受精心安排深入细致招待,搞好记录。负责管理对到访人的表述、回复工作,的确无法化解和回复的,应当及时知会立案庭精心安排变为院长招待。(3)对不属上述两项情形的来访人,在非院长接待日来访的,由立案庭按序号登记,一律安排在院长接待日集中接待,立案庭同时应将接待的具体时间、地点、来访人应带好的材料等事项通知来访人;在院长接待日内来访的,安排按序号接待。5、招待院长应按照精心安排的招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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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院长 接待日 制度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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