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舍工程监理单位权利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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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舍工程监理单位权利责任校舍工程监理单位的权利与责任(一)权利1、挑选施工分包单位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含工程规模、设计标准、生产工艺设计和采用功能的建议,向建设单位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的建议权。4、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提出审批意见。5、策划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权,6、动工而令、停建而令、开工而令的发布权。7、工程中采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证实权。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完工日期的签认权。9、工程款缴付的审查和签认权,工程支付的核查证实与驳斥权。10、对工程有利的承包单位人员有权建
2、议承包单位对调。11、在建设单位授权下,对任何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提出的变更的建议权。12、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明确提出任何意见和建议,均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双方的争议可以明确提出由监理单位协商,协商未成呈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协商。(二)义务1、完成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业务,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2、在履行职责委托监理合约义务期间,应当深入细致、不懈努力地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更多与其水平适当的咨询意见,公正地保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3、爱惜采用建设单位提供更多给监理单位的设施和物品。4、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三)责任1、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签订合同的义务。2、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违背合同规定的质量建议和竣工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引致委托监理合约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职责,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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