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经纪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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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经纪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制度房产经纪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由签约主管根据销售代表提供的签约通知单上网录入,其他人员无权上网操作。第二条所有与客户间的有关法律文本文件,原则上均由销售积极支持部签下主管或过户主管盖章公司公章或合约章。第三条房屋认购书一式四份,其中公司两份分别由销售部及财务部收存。财务人员每月4、14、24日必须与销售统计人员核对账目。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办理预售登记三日内,交予公司两份合同,副本由公司综合计划部收存,正本由财务部收存,销售支持部预留复印件一份。第五条若补充协议在公司提供更多的文本基础上存有修正,必须经销售部经理呈报公司
2、各部门、公司总经理,在须要签定的文本上签订文字意见后,方可盖章合约章继续执行。最后送来财务部一份备案。第六条销售代表与客户签定回去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交还给销售主管的时间严禁少于24小时。违者但未少于3日的每次判处50元罚款;若少于5日仍未档案者,每次判处200元罚款,第二次违规者解雇。第七条签订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和客户个人资料(与该房屋相关的补充审批单、折扣单等)一并交销售支持部,经签约主管审核后方可加盖公司合同章,转预登主管,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违者但未超过3日的每次处以50元罚款;若超过5日仍未归档者,每次处以200元罚款,第二次违规者辞退。第八条预登主管办理预售备案工作必须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若没正常理由并远远超过时限仍未办理完,将对责任人每次不予罚款200元,发生三次以上(不含三次)此类情况,将不予解雇。第九条自客户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揭主管必须跟踪销售代表办理客户贷款相关手续,若没正常理由并远远超过时限仍未办理完,将对责任人每次不予罚款200元,发生三次以上(不含三次)此类情况,将不予解雇。第十条非销售部人员必须查阅合约或索要客户资料及数据的必须经营销总监或上级领导的核准。第十一条行政人员若将所管理的合同、文件丢失或下落不明,第一次予以罚款200元,第二次辞退。第十二条民商事审核换言之前期开发部负责管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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