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制度】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干部调动(离任)公物移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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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制度】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干部调动(离任)公物移交制度干部调动(离任)公物移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扎实开展“正风肃纪”专项行动,严格执行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树立干部良好形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调动、离任所涉及的公物移交事宜。第二章移交内容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物包括:(一)单位的办公室、周转房(二)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三)单位的办公用品及相关文件(档案)资料;(四)单位的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相机、摄像机等公共物品;(五)其他公共物品;(六)涉及财务方面手续移交事宜的,按
2、财务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移交方式第四条离任干部应自觉主动地与接任干部办理交接手续。所提供的数据、情况及相关资料应真实和完整。第五条干部在办理调任、晋升、转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离岗)等事项前,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书面办理公物移交手续,并如实填写干部调动(离任)公物移交登记表。第六条在办理公物移交手续过程中,移交当事人单位的接任干部或后勤中心(办公室)主任为公物接管人。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局纪委监察室监督下进行公物移交;一般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本部门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监督下进行公物移交。局属单位一把手离任时按离任审计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七条凡调动和离任干部在接到干部调动通知后,需在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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