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讷河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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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讷河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讷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其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具备现房销售条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含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按揭贷款等
2、)。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新建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依照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所在的商业银行。第四条讷河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政监管工作。第五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分类监管的方式。第六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自预售人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止。开发企业应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报送备案材料。第七条市房产管理局、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应当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
3、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时,应当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供施工进度表及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计划。第九条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经营业绩、诚信记录及工程性质等要素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分类管理制度。第十条预售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需按节点计划申请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可按项目建设需要申请使用。第十一条重点监管资金设立申请使用节点。10层以下的建筑,按完成总工程量的30%、60%、90%、现房销售备案(100%)4个环节设立申请使用节点;10层及以上建筑(每增加5层)可在以上节点标准之间增设一个节点。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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