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资料(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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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的救灾工作,提高救灾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的统称,包括干旱、洪涝(冰凌)、风雹(沙尘暴、龙卷风)、低温冷冻、雪灾、病虫害、地震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灾情的核实、统计和上报以及在特定的范围内对部分灾情数据的发布; (二)参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 (三)管理、发放和使用救灾款物;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救灾工作的方针、
2、政策,督促检查救灾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接收、分配和使用管理救灾捐赠款物; (六)解决灾民的生产、生活困难。 第四条救灾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救灾工作的领导,将救灾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强化灾害紧急救助工作,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将现代技术广泛应用于救灾减灾领域,制定本地区救灾预案,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参加救灾,开展国内外救灾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3、 第七条救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并根据灾害等级承担救灾责任。 第二章灾害等级划分 第八条自然灾害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轻灾四个等级,各地应根据下列情况科学界定灾害等级。 (一)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以上; 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以上; 在盟市行政区域因灾死亡人数人以上; 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行政区域上年财政收入; 在牧业旗县行政区域成灾面积占总面积以上或因灾死亡牲畜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为大灾: 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以上; 在县级行政
4、区域倒塌房屋占房屋总间数以上; 在盟市级行政区域内灾区死亡人数人以上; 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本行政区域上年财政收入的以上; 牧业旗县成灾面积占草场总面积以上或死亡牲畜以上。(三)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在县级行政区域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总播种面积以上; 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以上; 在盟市行政区域内死亡人数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占本行政区域上年财政收入的以上; 牧业旗县成灾面积占草场总面积以上,灾区牧畜死亡率以上。 (四)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为轻灾。 第三章灾害统计核定报告制度 第九条各地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对灾害进行核查和
5、报告,大灾、特大灾可越级报告。 第十条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赴现场核实灾情,确定损失和灾害等级,并将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上级民政等有关部门。 第四章各级政府的救灾职责 第十一条灾害造成的困难主要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广大干部群众,立足自力更生,生产自救解决,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救济和扶持。 第十二条特大灾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救助为主,申请中央给予补助;大灾以盟市、旗县二级救助为主,自治区给予补助;中灾以旗县救助为主,盟市给予补助;中灾以下由乡镇救助为主,旗县给予补助。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自
6、治区救灾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检查和指导贯彻落实情况。 (二)组织动员全区范围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筹集资金、物资支持救灾工作。 (三)为避免出现更大损失,将在灾区采取紧急措施。 (四)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及申请救灾资金。 (五)自治区财政每年列支救灾款预算,安排灾民生活;自治区每年在计划中划拨专项资金、物资,支持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六)盟市、旗县发生大灾特大灾后,自治区给予经费和物资上的补助。 第十四条由各盟市统一领导本地区的救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调查核实灾情,组织灾民转移、安置,实施紧急情况下的救灾预案; (二)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并传达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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