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见】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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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意见】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市交通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根据省交通厅等12家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45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保障公路完好
2、、安全、畅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管理相结合,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二、工作目标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同配合,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依法对超限超载进行全方位、多层面治理,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1、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现象。健全管理网络,改善管理手段,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打击违法
3、超限超载行为,切实提高路况质量、服务水平和行车安全保障能力,创造更安全、更畅通的行车环境和秩序。2、规范道路运输市场。健全监管制度和体系,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保护守法运输者的权益;优化运输结构,提高运输质量与效益,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3、规范汽车生产改装市场。严格贯彻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全面清理整顿“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行为,力争用一年时间完成我市汽车生产改装企业的整顿规范和“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同时促进汽车产业加快技术革新,提升产业结构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三、工作内容(一)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交通局、公安局和市委宣传部等部门,要根据这次
4、集中治理的特点,突出重点,分段宣传。重点宣传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性和治理的必要性、紧迫性,宣传治超的工作部署、整治行动和治理成果、成功经验。要丰富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提升宣传层次和效果。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必要的限载交通标志,对驾乘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深入厂矿企业走访宣传,通过媒体开展专题宣传。邀请知名专家作专题访谈或发表专稿。广泛利用电台、电视台和报刊媒体适时推出一系列有深度、有影响、大容量的报道。(二)全面清理整顿“大吨小标”车辆和非法改装车辆,调整规范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办法1、市经贸委、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要把好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关,迅速开展“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
5、力争年内完成。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一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告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要求、车型及相关技术参数,由“大吨小标”车辆的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车型和参数更正“大吨小标”车辆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对国家发改委更正表中遗漏的“大吨小标”车型,市公安部门要及时将其车辆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整备质量、核定载质量和出厂时间等情况报省公安厅,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告中的
6、同类车型、技术参数统一研究处理。二是从2004年6月起,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养路费,公安交巡警部门与交通部门要实行车辆登记和养路费缴费信息共享。“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后的吨位计征,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交通部门不再追缴其以前应缴的差额部分;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国家交通部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计征。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要退还2004年6月(含6月份)之后多征的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
7、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三是在集中治理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巡警部门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定期检验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2、由市质监局牵头,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市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生产、改装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自2004年10月1日起,严格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gb15892004)执行。3、市经贸委会同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对车辆改装及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进行联合治理,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对从事汽车
8、改装的企业应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发改委8号令)的要求规范生产,新建企业必须达到生产准入条件;对原有改装车生产企业加强整改,促使企业尽快达到新的生产准入条件,使其合法经营;对无证经营、非法组装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三)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市交通、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对全市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要重点围绕发展多轴大型车、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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