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省关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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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省关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黑人社发201580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结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开展的实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精神和我省2015年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就有关
2、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推动建立科学合理补偿机制在全省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对取消药品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部分的补偿,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按照国家规定药品加成率15%确定为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合理收入。各市(地)在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可承受、总体上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通过对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科学测算,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在降低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等价格的同时,合理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医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符合我
3、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规定的,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在不增加参保人员负担的前提下,各市(地)要做好医保政策与医改政策的衔接工作,稳妥调整相关政策,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偿机制。二、筑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基础各市(地)要进一步筑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基础,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推进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逐步提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绩效水平,力争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以上,明显缩小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间的
4、差距。全面开展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工作,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探索开展职工门诊统筹。年底前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给予中医中药一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倾斜。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等与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的制度衔接,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三、深化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各市(地)要按照黑龙江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黑人社发201438号)精神,根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规模,强化基金预算管理,因地制宜选择与当地医疗保险和卫生管理现状相匹配的付费方式,不断提高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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