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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确保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对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实行赔偿制度。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经常对师生员工展开爱惜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强化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创建科学的看管和采用制度,搞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保护工作,二要避免仪器设备的损毁、遗失,并使全体师生员工自觉地爱惜仪器设备。第三条 索赔界限与处置原则 在提运、看管或采用过程中,由于以下主观原因,出现责任事故,导致仪器设备损毁、遗
2、失的,责任人均应当索赔。1在提运、看管、领发、租借和采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以致仪器设备受到苍、变色、损毁、锈蚀、锈蚀、遗失、被盗、账目纷乱而导致损失的;2不听从指挥,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方式摔伤而导致损失的;3未经核准擅自动用、拆除、改修、装配或装配导致损失的;4尚未掌控操作方式技术、介绍性能及采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导致损失的;5指导错误或制止不及时导致损失的;6由于其他不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导致损失的。 由于以下客观原因导致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别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索赔行政处罚。1因实验操作方式本身的特殊性VA51难以避免引发的损毁;2因仪器设备
3、本身的瑕疵或采用年长,在正常采用时出现的损毁和合理的自然损耗;3经过核准,实施代莱实验操作方式或检修,虽经实行预防措施,仍没能防止的损失;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导致的不幸损失。 属以下情况,导致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认索赔金额时,可以按损失价值酌情减低索赔或免遭索赔。1在提运、看管、领发、租借和采用中一贯严格遵守各项制度,爱惜仪器设备,偶尔疏失导致损失的;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展开操作方式,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能娴熟导致损失的;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
4、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一贯不爱惜仪器设备,轻微不负责任,轻微违背操作规程的;出现事故后谎报不报、扯皮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关键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索赔外,应当根据具体内容情节,给与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仪器设备损毁、遗失的,其损失价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排序。1对单价800元(含800元)以下民用性弱的低值仪器,例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万用表、计算器等设备器材,损毁遗失必须严苛计价索赔。采用一年内按原价索赔,一年以上按计入固定资产后的价值索赔。凡属藏身者,除照原价索赔外,还要视情节酌定给与处分。2对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毁遗失计价应当遵从以下原则: 损毁遗失
5、零配件的,只排序零配件的损毁、遗失价值; 局部损毁可以复原的,只排序修理费; 损坏后质量显着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3对于贵重仪器设备,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展开经济索赔外,还要给与行政处分。4损毁、遗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当按新旧程度合理固定资产的残值排序;2年以内按原值排序;23年固定资产20%;35年固定资产30%;510年固定资产40%;10年以上固定资产50%。5凡未经核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导致损毁、遗失者,均按设备原值加倍索赔,并以情节酌定给与处分。第四条 处置办法 一旦出现仪器设备损毁、遗失事故,采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
6、,核对仪器设备损毁、遗失报告单,快速查明情况和原因,看清责任,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展开处置。损毁、遗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出现其他重大事故,应当特别注意维护现场,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非政府严苛的审查,立案处置。 索赔处置权限:财产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明确提出意见,院(部)审核并继续执行,处理结果报学校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备案;财产损失在1000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院(部)明确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并继续执行,处理结果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备案;财产损失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院(部)会同教务处明确提出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处审核并继续执行
7、;财产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由院(部)会同教务处明确提出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处审查,报主管校长审核,资产管理处继续执行。 赔偿费由负责管理审核单位根据确认的索赔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同意一次偿还债务或分期偿还债务。例如索赔人经济上绝无困难,可以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实,报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以缓期偿还债务或免征。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偿还的,教职员工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扣发其毕业证书,直至偿还为止。 被核准分期或减缓索赔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查,在爱惜仪器设备方面绝无显出着成绩或存有其他很大贡献的,由所在单位明确提出书面提出申请,经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或校长核准,可以免征其待交的赔偿金。 赔偿费按国家国资局,(国资事发199510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理管理实施办法上缴学校财务处,用作仪器设备维修及补足。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颁布,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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