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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安全生产犯罪罪名和刑罚规定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一)刑事犯罪1.犯罪刑法就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对立国家、摒弃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毁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害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都就是犯罪。2.犯罪的特征一就是实行具备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例如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则不构成犯罪。二就是实行违法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实行的犯罪行为必须就是违背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例如不违反刑事法律,则不构成犯罪
2、。三就是实行具备故意或者过错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缺少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错,则无法指出就是犯罪。四就是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应当受到惩罚性。只有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达至了应予刑事行政处罚的程度,才判处刑罚。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就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因而应当受到惩罚性也就是犯罪的特征。只有少数犯罪行为,由于刑事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可以免去刑事行政处罚,但仍算是犯罪。犯罪与违法行为有区别,无法混用。3.刑罚刑罚就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褫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刑罚只适用于于实行刑事法律严禁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在我国,刑罚就可以由人民法院严苛根据法律去适用于,其目的就是压制抵抗和毁坏社会主义
3、制度的人,惩罚和改建罪犯,以保护社会主义秩序,稳固人民民主专政。4.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亦称犯罪要件,就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某种犯罪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有的条件。各个犯罪行为各存有其具体内容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切犯罪所必须具有的共同犯罪要件存有4个:一就是犯罪客体,即为被侵犯的、为刑事法律维护的某种社会关系。每一种犯罪都存有其自己的特定客体。例如关键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体就是人的生命和身心健康。二就是犯罪主体,即为由于实行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依法负有刑事责任的人。这里所说的“人”,既包含自然人又包含法人。但是我国刑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方面犯罪追责刑事责任的主要就是自然人。三就是犯罪的
4、客观要件,即为刑事法律规定为危害社会因而应当受惩罚的犯罪行为和以犯罪行为为中心的其他客观事实,包含犯罪的时间、地点等。犯罪后果与犯罪客观要件之间,必须具备因果关系。四就是犯罪的主观要件,即为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指行为人必须具备侵犯的故意或者过错。只有同时具有以上4个方面的要件,就可以构成犯罪。犯罪构成就是区别罪与非罪、这种罪与那种罪的标准和界限,也就是毋须追责刑事责任的依据。5.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就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实行刑事法律严禁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分担的法律后果。这一后果就可以由行为人自己分担。具有犯罪构成的要件就是正数刑事责任的依据。从主观方面说道,凡法律规定达至一定年龄、精神正常
5、的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法律存有规定的负有刑事责任;从客观方面说道,某种犯罪行为侵害刑事法律维护的社会关系并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负有刑事责任。但是,某些犯罪行为从表面来看已经具有犯罪构成的要件,然而实际上并不危害社会,无愧于刑事责任。例如并无责任能力的人的犯罪行为、正当防卫、应急买盘、实行有利于社会的犯罪行为等。(二)安全生产犯罪刑事责任就是指责任主体违背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判处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判处褫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就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制裁轻微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关于追责刑事责任的规定存有11条,这就是说,如果违背了其中任何一条规定而构成犯罪的,都必须依照刑法追责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存有关键性责任事故罪、关键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更多不实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责刑事责任的稽查主体就是法定的司法机关,即为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追责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最终的司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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