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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制度】邱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邱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略)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公平、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邯郸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交通运输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交通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
2、动。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交通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负责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并报局主管领导审批。未报局主管领导审批、未经交通法制机构审核或未通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四条法制审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及时审核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规范。第五条交通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资料,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向当事人、有关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调查情况
3、,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或者要求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充调查、说明情况。法制机构从事调查工作,执法机构应当协助法制机构进行调查,并保证人员与车辆参加协助。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七条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
4、决定;(三)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四)对公民没收价值1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价值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五)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第八条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二)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的行
5、政许可决定;(三)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第九条下列行政强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查封、扣押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二)查封、扣押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决定;(四)其他对当
6、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决定。第十条下列行政征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征收决定;(二)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征收决定。第十一条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四)相关证据资料;(五)执法法律、法规等依据材料。(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交通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七)执法机构职权范围说明,由执法案件承办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说明,由执法案
7、件承办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九)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二)适应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三条交通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一)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六)行政执
8、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十四条交通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并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第十五条交通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交通
9、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法制审核期限自材料提交齐全日期计算。第十六条承办机构对交通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交通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第十七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交通法制机构审核后,根据案件实际提交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十八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具体规定,细化审核范围,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法律、法规授权的局属单位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定具体法制审核办法,并向县局备案。第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交通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邯郸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按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具体标准和程序,并报交通法制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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