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制度】陆川县交通运输局领导干部岗位失职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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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制度】陆川县交通运输局领导干部岗位失职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岗位失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局各级领导干部的科学规范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工作责任感,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效能,根据党规党纪政纪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陆川县领导干部岗位失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以及上级关于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岗位失职是指领导干部在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廉政建设以及行使职权、履行岗位职责等方面不按制度、不依照程序办事,不正确履行职责、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其他与其岗位职责有关的原因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由于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因素而造成损失或影响的,不作岗位失职问题处理。第三条局各
2、股、所、队、站、公司的领导干部,由于岗位失职错误应追究责任的,都适用本制度。第四条追究领导干部岗位失职责任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而造成工作失误或严重后果的,由领导班子集体承担责任。(2)局二层机构正职领导违反有关规定和议事规则作出决策造成失误或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局二层机构正职领导的责任。(3)局二层机构已向局领导请示并经局领导批复造成失误的,由局领导承担责任。(4)局二层机构提供情况不实或隐瞒事实而使局决策失误的,由二层机构领导承担责任。(5)对造成重大损失负领导责任者,要按照分则条文的规定给予处分。对那些不构成重大损失,但给本单位造成重
3、大不良影响的岗位失职者,也应酌情给予处分。第五条二层机构岗位失职的责任追究由局审计监察股、政工秘书股按有关规定及因失职造成的后果程度予以确认。第六条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谈话诫勉或提请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未按有关规定程序申报审批或未向主要领导报告而擅自作出决定而造成损失的。(2)分管领导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执行班子决定而造成损失的。(3)互相推诿、贻误时机而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七条在人事工作方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失职或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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