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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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从年起,我省全面实施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在全国率先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参合人员全覆盖,切实减轻了大病患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升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使城乡居民共享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2、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2.统筹协调、政策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输出充沛的保障动能,形成保障合力。3.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4.稳步推进、持续实施。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3、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规范运作,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二)主要目标。不断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实现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制度互补联动,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生。年起,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年起,大病保险起始支付比例由提高到,进一步提高受益水平。探索实行按病种扩大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提高大病保险精准保障水平。到年,大病保险制度更加完善,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
4、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更加紧密衔接,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二、健全大病保险筹资机制(一)筹资标准。以上一年度(或周期)大病保险运行数据和效果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等因素,通过分析和精算,合理确定本年度(或周期)大病保险人均筹资额度。(二)资金来源。按照大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大病保险资金首先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结余中筹集,如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则在年度筹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予以安排,确保大病保险资金按标准及时筹集到位。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
5、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三)统筹方式。继续实行大病保险省级统筹。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号)精神,统筹推进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在筹资标准、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基金管理以及经办服务等方面的统一。三、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一)明确保障对象和大病标准。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大病保险对参保人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以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确定本年度高额医疗费用界定标准,以此作为大病保险
6、年度起付标准。(二)适当扩大支付范围。年,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整合后,执行新的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年起,选择主要产生高额自付医疗费用的疾病病种,按照临床必须、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将其治疗所需的目录外药品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逐步将我省种新农合大病保障病种纳入大病保险,推动实现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三)逐步提高支付比例。大病保险对参保人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年度起付标准部分,按照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费用越高支付
7、比例越高,并设定最高支付比例和最高限额。年继续执行的起始支付比例和分段支付比例;年起,起始支付比例提高到,分段支付比例相应调整,最高不超过。(四)对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年起,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和分段支付比例提高的倾斜性支付政策,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口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共同制定。四、加强医保各项制度衔接(一)做好衔接配合。按照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协调一致的大病保险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
8、生、财政、民政、保险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标准规范、服务流程等环节,推动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的有机衔接、互补联动。(二)加强信息共享。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信息系统,为大病保险提供及时、准确、规范的基础性数据支撑。加快实现大病保险承办机构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机构信息系统的安全衔接和必要的信息共享,确保及时共享大病患者医疗费用明细和各类保障资金支付情况,为全面实现大病保险省内外异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供保障。五、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方式(一)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采取政府购买保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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