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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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增强本市城市防洪能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以下目标:1.基本形成生态保护和低影响开发雨水技术与设施体系。绿地系统、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排水系统等新建、改建工程,应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有关目标和
2、指标,试点区域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80%。2.基本形成完善的排水防涝体系。采取蓄排结合措施,逐步提高城市排水防涝标准,全市城镇建成区雨水排水系统不低于1年一遇标准,中心城建成区20%以上的雨水强排系统达到规划新标准要求。3.基本形成初期雨水污染治理体系。新建和改建地区年径流污染控制率分别不低于80%和75%,全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基本消除丧失使用功能(劣于类)水体,试点区域河道水体基本达到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标准,提升本市11座雨水调蓄池和分流制排水系统初期雨水截流设施的运行效能,苏州河沿线区域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二)基本原则1.转变理念、注重生态。综合采取“渗、蓄、滞、净、用
3、、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合理控制城市下垫面上的雨水径流,统筹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等问题。2.规划引领、统筹实施。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科学划定蓝线和绿线,注重竖向设计,合理规划布局各类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各类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3.部门联动、合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水务、环保、交通、绿化市容等部门要统筹联动,紧密合作,做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4.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
4、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优良发展环境。主动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二、加强规划引领(一)科学编制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绿地率、河面率和雨水资源利用率等指标纳入规划指标体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指标和要求,将控制指标落实到规划地块,为雨水调蓄设施、调蓄隧道和行泄通道等设施预留规划空间,划定蓝线和绿线,有效保护河湖水系、绿地湿地林地等生态空间。编制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和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时,要落实海绵城
5、市建设指标体系中的目标、指标和要求,确保各行业系统按规划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二)严格实施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纳入建设用地条件和“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范围。对尚未出让或划拨的地块,除满足现有绿地率、容积率等硬性指标外,还应满足规划中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要求。针对已经出让或划拨,但尚未建设的地块,原则上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在地块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应按规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建立健全在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审查海绵城市指标是否达标的制度,并将此作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基础材料。加强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监管,
6、将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纳入施工监理范围和竣工验收重点内容,健全雨水设施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健全海绵城市工程有效合理使用的监督制度。(三)完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三高一低”(地下水位高、土地利用率高、不透水面积高、土壤入渗率低)的实际,着力构建一套适用于上海特点的南方地区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标准体系。结合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指导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三、统筹有序建设在本市郊区新城、六大重点功能区域、五大转型区域(高桥、桃浦、吴淞、南大、吴泾等区域)、成片开发区域和郊野公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成区要结合旧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老旧工业区改造、
7、道路改造、排水系统提标改造等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一)推进绿地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绿化建设,确保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4%。对照规划要求,新建和改建绿地应加强雨水利用和调蓄,鼓励已建绿地进行雨水利用和调蓄。城市公园绿地应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综合考虑竖向设计,因地制宜采用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和小微湿地等;公园绿地内步行系统、广场和停车场等硬质铺装应采用透水材料,新建和改建项目透水铺装率分别不低于50%和30%;提升公园绿地对自身雨水径流的消纳和净化能力,并为周边区域提供一定的雨水滞留、缓排空间。支持在郊野公园建设中设置区域排水防涝应急场所。支持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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