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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马斯卡尼乡村骑士间奏曲可以用到案件电影中。第一幕:第一个镜头,一件西装,闹铃声,男一马上爬起来,洗漱,穿好衣服,整理领带,关门,虚化模糊,黑屏第二幕:四年前(不能在屏幕上出现这三个字)一面墙一行字:日期2008年9月12日回忆之景:打架(青少年服装)男一:默默玩魔方,拼不上,但很努力去研究,也很努力学习。同仁(男二):(突然)抢走男一手上的魔方,迅速拼好。虽然三好、优干、优秀团员全让你拿了,但学习成绩不能说明一切,走着瞧吧!男一:很不屑地“切”了一句同仁:这么聪明怎么连魔方都不会玩儿!有种咱们四年之后见,就在这个地方,看到底谁有本事!(在墙上刻字)两年前同仁:由贵公司
2、为同仁医院南区提供保安服务,并支付相关人员工资、保险及各项福利待遇,如因此造成相关争议或诉讼,我公司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西站分公司经理(下简称西站):很合理,合作愉快!握手男一:自言自语:男人就是累呀。出来混口饭吃,工作还没着落呢,回家就发现房子没了!我咋就这么命苦啊!唉!反正也是租的,还是先找找下一个住处吧!想起老对手的约定,看来见面之前很难攻克我的医疗课题呀!女一:(在如新楼打扫卫生的阿姨)擦汗,认真打扫:这日子也没个盼头,刚刚攒钱交完房租,这房子就被拆了。蹲坐在墙边,(抽泣),生活怎么这么艰辛!抱头低吟。男一:(突然画面变成有色)他看到了一则招聘广告:招聘保安,月工资1
3、500!可以呀!日子还是有点希望的呀男一面试通过,去新主楼地下停车场工作咧男一:工作环境还可以,关键是有口饭吃!回到家男一:亲爱的,猜猜我今天遇到了什么?女一:看你这么高兴,肯定是好事儿啊!男一:嗯,今天去面试了一份工作,去了就成功了,保安,月薪1500,中饭管吃诶!女一:(算计)加上我的1100,以后就可以有个安身之所啦!你签合同了吗?男一:必须的!有这么好的事儿,我看都没看就签了,你看!大屏幕打出来(简单的)男一:一个月的试用期,工资照发的,要是有加班没准还能多拿些报酬,到时候就给你买件新衣服!女一:老公你真好*(关灯)日子过了一个月:女一打扫卫生路过来找男一:施兵施兵恰逢西站来视察:这位
4、女士您先坐,等会儿他就回来了(西站看到漂亮的女一不由得小心脏动了一下,瞬间表现出绅士风度)说罢自己也坐到了女一旁边,请问您是小兵什么人?找他有急事的话我叫人找他回来。女一:不用不用,别麻烦了,我是他女朋友,就是路过了来看看他工作怎么样。西站:他有你这样漂亮的女朋友可真是福气呀!女一:过奖了,请问你是他同事吗?西站:嗯,我是这里的经理,今儿正好过来看一下员工们的工作条件好不好,大家是否对公司待遇满意。女一:(顿生敬畏)哦,您就是小兵常提起的那位为人特别好的上司啊!我很感谢您呢!正当我们困难潦倒的时候您提供了一份工作,帮我们度过了难关!西站:(顺势伸出右手)我的荣幸!女一:握手。 握手的时候西站发
5、出了暗示(眉毛挑了一下,用力握了女一的手一下)但女一马上就把手缩了回来。这个时候男一正好也回来了男一:哟!经理您什么时候过来了,您抽烟吗?西站:不了,还有点事需要处理,我先走了。干得不错,继续努力!走之前还盯着女一看了两秒。女一:挽住男一的胳膊开始说笑又过了一个月:男一去要工资银行卡男一:经理,我的工资银行卡什么时候给我呀?我家里急用啊!西站:(心想:先断了你男人的收入,看你能坚持多久)没有男一:为什么?(委屈)西站:因为你被开除了,卷铺盖走人吧!男一:经理,您不是说我干得挺好的吗?怎么突然就要开除我?经理:我们的制度很严格的,不能越级上报,很明显你没有经过老张就直接来找我,已经违反了我们公司
6、的制度,公司不可能迁就你一个人。你走吧!男一被公司解雇后,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仲裁机构未回复。场景:男一走至一门前,门上写着“开发区劳动监察队”,表情苦b,一副伤心委屈,敲门无人应答,再敲门无人应答,隐约听到门内传来谈笑声,无可奈何轻轻推门进入,仲裁:开发区劳监队未作处理。2011.11.17,驳回其仲裁请求。表现2011.1.22开发区劳监队(行政)(表演出来)/之后才仲裁男一:表现一个情节:9-11月男一无所事事,为之后所谓的“旷工”埋下伏笔(因为这一段时间他是拿工资的,不干活是公司没有给安排活)“您好,请问这里谁管事”屋内两人无人应答,继续谈笑男一声音大了点“麻烦打扰一下,我是个保安
7、,西站分公司不给我发工资,还解雇我,我找了仲裁现在也不搭理我,我想讨个说法。二人停了下来,一人不耐烦的说:“不给你发工资找你们老板去,找我们干啥男一:你们不是管他们的吗,我就求你们替我做主啊另一人:我们管他们也不能啥都管啊,这不发工资的事总不能也来找我们吧,仲裁都不管我们管个啥男一:你们不是管劳动合同的履行吗,这都不管二人转过头继续谈笑,不做理睬男一叹气:增加PPT哎,这年头当官的不为民做主啊男子默默关门离开,镜头打向门牌子,然后指向背影。拍一段镜头:男一路过新主楼,镜头拍到大门口的保安,男子凝望着,摇摇头,无所事事,在路上闲逛;回到家里,家中乱作一团,女朋友问他怎么还没解决,关切的安抚她,男
8、一不断叹气2011年11月17日仲裁机构驳回男一仲裁请求。(字幕就行)法庭:男一:我于2010.9.10到西站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薪1500元,未签劳动合同。2010.11.17日,因我想西站分公司索要工资银行卡,被其以越级上报为由口头开除,之后就待在家里了。我申请仲裁了,结果他们不作处理,后来仲裁委员会给出了裁决书,我不服。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西站分公司在2010年9月10日到2011年9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我工资、加班费、待岗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法官:请你具体陈述一下以上工资男一:好的(镜头切过)西站的律师(李扬): 2010年9月10日,施振兵与我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施
9、振兵的工作岗位是保安员,月工资为960元,以签字领现金的方式发放。2010年11月6日,施振兵私自离队,我公司只在2010年9月10日至2010年1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我公司与施振兵结算完全部工资,双方已无任何争议,劳动合同亦已经正式解除。我公司执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需要经过审批,且我公司从未安排过施振兵加班。施振兵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我公司同意开发区仲裁委的裁决,不同意施振兵的诉讼请求。同仁:我公司负责对同仁医院南区(即同仁医院亦庄分院,以下统称:同仁医院南区)进行物业管理,2010年8月6日,我公司和西站分公司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约定由西站分公
10、司为同仁医院南区提供保安服务,西站分公司支付相关人员工资、保险及各项福利待遇,如因此造成相关争议或诉讼,我公司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施振兵系西站分公司的员工,其日常管理和考勤均由西站分公司负责,工资由西站分公司发放,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我公司同意开发区仲裁委的裁决,不同意施振兵的诉讼请求。法官: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施振兵提交以下证据:1、招聘广告,其上载明“北京同仁医院直招保安50名,工资:1500-1800元”证明其月工资为1500元;2、保安员信息采集表,证明其与西站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工作地点在同仁医院地下车库; 3、保安员交接班登记表,证明其一直工作到2010年11月1
11、6日才离开。西站分公司和同仁物业公司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西站分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收条,其上载明“今收到同仁医院保安工资款300元,工资已全部结清,已后没有任何征议。收款人:施振兵,2010年12月31日”,证明其公司与施振兵的工资已经全部结清,双方已没有任何争议;2、考勤表,证明其公司并未安排施振兵加班,且施振兵存在旷工离队行为;3、北京市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证明其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需向施振兵支付加班费;4、劳动合同书,其上载明“本合同于2010年9月10日生效,于2011年9月9日终止”,证明其公
12、司与施振兵签订了劳动合同,无需向其支付双倍工资;5、保安员违法违纪辞退处理办法,证明员工旷工3天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6、2010年薪资表,其上载明“姓名:施振兵;基本工资:1500.00;实发金额:1500.00;领收印签:施振兵”,证明施振兵的工资发放方式为签字领现金。施振兵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认可签名和手印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但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对证据5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证据6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予认可,称其月工资为1500元。同仁物业公司
13、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西站分公司主张施振兵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但结合施振兵关于西站分公司于2010年11月17日将其辞退和西站分公司关于施振兵于2010年11月6日之后存在私自离队行为的主张,可以认定施振兵与西站分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系于2010年11月发生,施振兵于2011年1月13日到开发区仲裁委提出申诉,并未超过1年的法定申请仲裁时效,故对西站分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施振兵虽不
14、认可西站分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起止期限为: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9月9日)的真实性,但其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结合施振兵认可西站分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的事实,对西站分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本院予以采信;施振兵要求关于确认其与西站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据此要求西站分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施振兵主张其月工资为1500元,并提交招聘广告加以佐证,虽然西站分公司主张施振兵的月工资为960元,但其提交的2010年10月份薪资表显示施振兵的月工资为1500元,故本院对施振兵关于其月工资为1500元的主张予以采信。
15、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施振兵主张西站分公司于2010年11月17日违法口头将其辞退,其一直工作至2010年11月16日,之后其就一直在北京住着,什么都没干,并提交其自己记录的保安员交接班登记表加以证明,西站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施振兵一直工作至2010年11月5日,之后存在旷工行为,员工旷工3天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交考勤表、保安员违法违纪辞退处理办法加以证明,但考勤表和保安员违法违纪辞退处理办法上没有施振兵的签字,施振兵对此亦不予认可,故西站分公司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院认定西站分公司于2
16、010年11月17日解除与施振兵劳动合同的没有事实依据,应予撤销;结合本院已查明的施振兵与西站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为2011年9月9日的事实,西站分公司应按施振兵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2010年11月17日至2011年9月9日期间的工资;施振兵认可其自2010年11月17日起就再未到同仁医院南区工作,结合本院查明的施振兵与西站分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于2011年9月9日到期的事实,施振兵主张2011年9月10日至2011年10月17日期间的待岗工资,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施振兵认可西站分公司支付了其2010年10月的工资1500元、11月的工资300元,故对其要求西站分公司向
17、其支付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16日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施振兵要求西站分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工资,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西站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施振兵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五百二十七元五角九分
18、;二、被告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西站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施振兵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至二一一年九月九日期间的待岗工资一万二千一百六十元;三、驳回原告施振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西站:1、施振兵在仲裁时没有请求2010年11月17日至2011年9月9日的待岗工资,一审法院越权判决,违反不告不理原则;2、施振兵于2010年11月6日私自离队旷工,严重违反考勤管理规定,保安公司西站分公司没有口头与施振兵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原因是施振兵私自离队旷工,且保安公司西站分公司提
19、供的考勤表与收条足以印证双方已经没有劳动关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男一:1、一审法院没有违反不告不理原则;2、收条是保安公司西站分公司项目经理李元瑞写的,“收到同仁医院保安工资款300元”,与保安公司西站分公司没有关系。同仁:服从原审判决法院: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保安公司西站分公司在一审期间曾陈述,“收条是在劳动监察大队办的”,经一审法院去劳动监察大队核实,收条确定不是在劳动监察大队的协调下签的之后,保安公司西站分公司又表示收条是在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之前签的。本院认为:根据京开劳仲字2011第258号裁决书的记载,施振兵在仲裁时明确要求保安公司西站分公司支付
20、2010年11月17日至2011年10月17日期间待岗工资12 160元,该项请求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对于保安公司西站分公司主张,一审法院越权判决,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保安公司西站分公司主张,离职原因是施振兵私自离队旷工一节,虽然保安公司西站分公司提供了考勤表,但考勤表系保安公司西站分公司单方制作,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保安公司西站分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保安公司西站分公司主张,由于收条上载明“工资已全部结清,已后没有任何征议”,足以印证双方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一节,本院认为,该份证据显示名称为收条,从记载的内容来看,主要是确认收到同仁医院保安工资款
21、300元,结合保安公司西站分公司关于收条陈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形,综合考察全案案情,仅凭该份收条,不足以认定保安公司西站分公司与施振兵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了协议,故对于保安公司西站分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采信施振兵的陈述并结合施振兵与保安公司西站分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11年9月9日的事实,判令保安公司西站分公司给付施振兵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1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27.59元、2010年11月17日至2011年9月9日期间待岗工资12 16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转回第一场景,男一以未婚夫的身份开车去接女一,顺路回到与同仁约定的地点。同仁接到领导指示,下午要接待国际知名医师StevenBing(史蒂文冰),所以他又打了一个电话给男一,还没拨通,男一已经来到了同仁的眼前。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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